新京报讯(记者徐美慧)记者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获悉,近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印发实施。该文件细化了各级各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标准,明确了认定登录流程,规范了保护名录制度,为“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全过程保护、全社会参与”的名城保护工作体系提供了重要基础支撑。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实践来看,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赋予各类保护对象以法律保护身份是名城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北京市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保护名录制度,其余保护对象仍需进一步完善保护名录制度、健全登录流程。

 

近年来,北京市积极探索保护对象登录机制,陆续公布第一批历史名园名录、第一批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第一至三批历史建筑名录、第一批特色地区名录、第一至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第一批水利遗产名录、第一批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地名保护名录等。

 

总体来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类型丰富、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亟须通过统筹协调,在全市范围内按照统一要求细化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登录流程、规范保护名录制度。

 

在此基础上,经过相关研究、提炼总结,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征询、社会公示和集体审议等工作。近日,《规程》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

 

据了解,《规程》共十九条、四个附件,主要规范了细化保护名录的制定、审批流程,深化保护对象认定标准,强化预先保护措施与途径,扩展专家和社会参与方式和渠道,以及明确保护名录的退出机制。

 

其中,保护对象的登录流程包括:名城委办公室提出普查计划、区人民政府提出初选名单、名城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并拟定保护名录、市政府审批并公布保护名录等阶段,规范了各环节的工作方式、要求、时限,提升了保护名录制定的工作效率及规范化程度。

 

同时,充分衔接相关标准规范,将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延续、优化和重新制定三种类型,如历史文化街区等已有较为成熟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延续其标准;历史名园、传统村落等相关认定标准不完善或者与新时代名城保护理念不适应的保护对象,进一步优化其标准;传统胡同、历史街巷、特色地区、山水格局等尚未有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经研究后重新制定标准。

 

《规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受理单位和部门应当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以免其在审批过程中被损害、迁移或拆除。

 

同时,还明确“保护对象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要求在初选名单阶段应当开展不少于三十日的公示工作。按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于未列入保护名录初选名单,但经专家组评估论证后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名城委办公室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此外,《规程》还明确了保护名录的退出机制,按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调整保护名录。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