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每年4月1日起,北京市密云水库进入长达6个月的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鱼作业。6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捕鱼、非法狩猎共同犯罪案件,四名被告人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均获半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郭某、雷某、宋某、曹某多次相约到密云区高岭镇河域内电鱼。2022年5月30日晚,四人在高岭镇域潮河主河道内,采用电鱼方式捕获鲫鱼、麦穗鱼、马口鱼、宽鳍鱲等鱼类,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除去部分被食用或已腐败的鱼类之外,剩余扣押鱼类总重量694.88克。郭某、雷某、宋某在被抓获后,又如实交代了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2021年10月19日至20日,三人在高岭镇山区树林内,使用弹弓、强光手电、热成像仪等禁用工具和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捕获雉鸡1只。

在案件查处阶段,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就赔偿事宜与四被告人进行磋商,四被告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与密云区农业农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各自缴纳了11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密云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委托第三方机构用缴齐的赔偿金采购了品种、数量、质量达标的鱼苗,运送至密云水库指定位置,按照有关放流技术规范进行增殖放流。密云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现场监督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雷某、宋某、曹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郭某、雷某、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查处期间已经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郭某、雷某、宋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非法狩猎罪行,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理。

最终,密云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作案工具。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