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资料图。图/IC photo


中国新闻周刊的一则调查报道,将山西代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公之于众。


确切地说,这是发生在代县地界、一家叫精诚铁矿厂之中的瞒报事件。记者辗转多地调查核实,自2007年至2022年“9·1”滑塌事故发生的16年间,精诚铁矿瞒报多起矿难事件,至少涉及17名矿工。而根据记者掌握的线索,总共有30多名矿山工作人员在精诚铁矿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而被瞒报。这意味着,在有名有姓的17名死难矿工之外,可能还有十几起瞒报事件没有被证实。


报道刊发后,当地闻风而动,忻州市成立联合调查组,表示对媒体反映相关情况立即进行深入调查,严肃认真逐一核实,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则长达万字的调查报道,用扎实而翔实的细节,向读者展示了这些遇难者是如何被瞒报与私了的。一条条被意外夺走的生命,在矿主那里,成了可以被金钱兑换的冷冰冰的躯体。一笔几十上百万的赔偿,就可以轻松为他们的消失买单,就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一样。精诚铁矿的“生意”简单、残酷而又无情。


对很多人来说,关于矿难与瞒报的记忆可能已经相当模糊。大概十几年前,在山西小煤窑泛滥的时候,这样的戏码并不鲜见。惨痛的教训一再发生,让山西下决心整顿小煤窑乱象。经过几年大力整顿,违规小煤窑纷纷关闭,乱采乱挖现象得到遏制。由此伴随的矿难与瞒报,也大幅降低。


精诚铁矿做的并不是煤炭开采生意,但两者没有本质不同,都是需要采矿工人深入一线、直面危险的行当。或许,不论怎么设置安全冗余,也无法将事故发生率降为零。但这也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对安全生产大撒把,索性拿矿工的生命换生存;更不意味着,当矿难发生后,可以用金钱摆平生命,用赔偿堵住亲属之嘴。


因为,在被掩盖的矿难之上,在被私下交易的人命之上,还有天日昭昭的国法与公理。刑法明确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法》亦有相应规定。


精诚铁矿的负责人不可能是法盲,也必然熟知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可他们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践踏红线,每一次事故发生后都诉诸瞒报。说到底,这还是源于侥幸心理。他们漠视法律与生命,却又十分笃信金钱的力量,以为用金钱就可以买断生命,就能够封住悠悠之口。事实上,他们的确成功了很多次。


但“瓦罐不离井边破”,他们总有失手的时候,总有遇难者家属不愿屈服于金钱,监管部门迟早会找上门,精诚铁矿几个负责人的惨淡下场,就是明证。


安全生产从来大于天,公认的“四不放过原则”,其中重要一项就是“责任追究不放过”。这里的“责”,既有安全生产把关不严之“责”,也有瞒报迟报漏报之“责”。这些责任,对应的也不仅是企业主,还包括负有监管之责的职能部门。


回溯以往,不论是几年前的辽宁岫岩洪灾瞒报事故、山东某地金矿瞒报事故,还是今年刚刚披露的山西省晋煤太钢能源瞒报事故,最后企业经营者都没能幸免于责,同时,还有一些政府人员因失职渎职被依法追责。这都意味着,安全生产不容侥幸空间,事故瞒报没有“扭曲力场”,金钱买不走一切,法律之光总会照亮那些肮脏的、阴暗的、被刻意遮蔽的缝隙。


关于精诚铁矿16年来的种种,媒体已经展开了揭露,当地也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曾经的企业负责人因为涉嫌多种犯罪已经锒铛入狱,而延续十几年的事故瞒报是否还涉及与地方监管人员的利益输送、纵容包庇,可能也需要全链条一并彻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值得注意的是,精诚矿业“9·1”矿难在去年就已被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忻州市被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当地有关部门有必要借此契机,对精诚矿业所涉及的瞒报事件,进行一一彻查,给所有遇难者及其亲属一个公平正义的交代。


撰稿 / 新京报评论员 王言虎

编辑 / 何睿

校对 /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