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出于爱心,有些人会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狗,如果狗伤了人,投喂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7月2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某公司员工张某长期在公司经营的苗圃基地内定点投喂两只流浪狗,后来,81岁老人李某骑车路过时,被这两只流浪狗追咬,李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在医院治疗8天后出院,其间公司负责人石某曾帮助护理。一个月后,李某因肾病再次入院,2022年12月因脏器衰竭去世。

 

李某家属认为,狗的追咬是诱发李某肾病的原因,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李某因骨折产生的治疗费以及因肾病住院期间的50%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没有饲养涉案流浪狗,员工张某只是出于爱心投喂流浪狗,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流浪狗的任何举动都与公司没有关系。此外,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摔倒受伤及后续死亡与公司或者流浪狗所谓的危险行为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事故现场,公司工作人员石某在和民警的对话中表示,“狗是村里的流浪狗,员工捡的”,并称这次出事之后“肯定不敢喂了”。事后,石某立刻将事故情况告知公司的相关领导,并跟随李某家人将李某送至医院,陪护了两天,公司同时将涉事犬只自行进行了处理。

 

庭审中,两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村民刘某表示,平时遛弯时涉事犬只经常从苗圃的院子里跑出,追赶行人。另一村民徐某称,自己看到了李某被狗追和摔倒的全过程,并表示在这遛弯的老人都知道有两只狗老是在这条道上“劫道”。

 

涉案犬只。  图源:顺义法院


根据查明的情况,结合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法院认为,两只狗原本是流浪狗,但公司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让流浪狗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所以公司对于李某受伤一事负有责任。原告主张李某之后两次肾病住院及死亡与本案事故有关,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李某家属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6.3万元。

 

法院提醒,看到流浪动物,许多群众都会施以援助,然而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会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有伤人的可能,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的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