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即小贷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负面清单。8月4日该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对此进行了情况介绍。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一周前,即7月28日,河南省审计厅发布《关于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报告”),对该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等774家地方金融组织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公示。其中,报告披露,在审计期内,河南省新郑等40个县未设置专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或没有专职监管人员。


去年原银保监会曾连续两次对全国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与发展工作进行通报


在8月4日的答记者问中,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小贷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负面清单,旨在设置好“红绿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底线,督促其树牢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意识。


“出台业务经营负面清单是我们常态化监管工作中的一项具体措施,不替代我们的日常监管。”该位负责人同时表态,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该局将继续聚焦内控合规,大力整治不规范经营行为,深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持续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确保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稳健发展。


今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


时光回溯至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两年后,即2019年,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建,按照河南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目录,授权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小贷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


据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透露,2022年6月和9月,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曾连续两次对全国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与发展工作进行了通报,指出了发展中的易发频发问题和今后的监管重点。8月4日记者搜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未看到相关通报内容的公示。


“河南版”负面清单,共性条款外关注“个性”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相关决策部署,履行好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政策引领,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行业现状和监管实践,分行业研究制定了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的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据悉,本次河南出台的上述7类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的制定,基本涵盖了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股东和高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共性要求。


对于这些共性要求的主要内容,河南本次“开列”的负面清单明确,任何地方金融组织均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不得“账外经营”、不得有代持股份的股东、不得非法清收等。


同时,根据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特点,河南还提出了小贷公司不得有“高利贷”“套路贷”“砍头息”行为;融资担保公司要审慎经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房地产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类金融、城投公司等主体发行可转债;典当行不得有手工填制当票或不开具当票等行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要符合监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不得通过关联核心企业故意占用供应商账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等。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本次公示的业务经营负面清单,后续会根据各行业新要求新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