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部适应时代发展所需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世界法治史上前无古人的开篇之作和具有标杆意义的法治大事件。”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9月21日召开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这样为正在推进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定位。


这次专题研讨会规格颇高。除了应勇之外,还有多位部级领导以及国内权威法学专家出席。如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张轩,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等。


9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图/最高人民检察院


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稿正在完善中


就在专题研讨会召开之前不久,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布,检察公益诉讼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第一类项目是指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于2017年确立,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新生制度,距今不过6年多时间。


在研讨会开幕式上,应勇提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实、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试点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两部法律之中,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由此在全国全面推开。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进一步增加了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的多个新领域,包括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且正在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新领域拓展,呈现出“4+N”的开放态势。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已有多名代表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在给代表回复时,最高检提到“积极推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这是官方较早提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今年以来,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讨论度明显提高。应勇在调研、座谈、会议等不同场合多次明确表达“加快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今年9月18日,最高检官网刊发文章,首次透露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具体进展。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立法研究小组在向全国人大代表汇报建议承办情况时提到,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稿正在完善中,并且已将代表建议和相关学术成果吸收到草案稿之中。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不排斥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谈到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应勇认为,其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新样本、新形态,对国际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首先,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监督和治理特点,独具中国特色。其次,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源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越性,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在谈到为何要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时,应勇提出,党中央创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初衷,就是要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司法监督。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占到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总数的95%以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又占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90%左右。


他认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契合制度设计初衷。此外,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有关单行法的相关规定,都难以完全体现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规律和特殊程序需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还有社会公益团体、个人。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社会上有不同声音。当天,应勇特别说明,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也不排斥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而且可通过衔接性条款设置起到良好促进作用,为制定实施统一完备的公益诉讼法打下扎实基础。


应勇进一步释明,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协同性,不是检察机关“大包大揽”、唱“独角戏”,更不是代行其他部门职权,而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一个制度体系。经过持续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已逐步成为明显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一般行政诉讼的独立诉讼形态。


多部门表态做好协同立法,立法重点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据《检察日报》报道,专题研讨会上,不同部门、组织的相关负责人从各自职能定位出发,提出将做好协同立法、厘清立法重点。


从协同立法层面,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提到,中国法学会将指导和支持检察学研究会、立法学研究会等深入开展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办好立法专家咨询会,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智力服务。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轩从怎样高质量立法提出整体看法。如,要把握好工作重点和节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全面梳理、分析研究公益诉讼面临的现实问题,为立法提供靶向。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提出,最高法将重点研究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精准研判不同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不断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人民法院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沟通,健全联席会议、案情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强化公益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


针对立法重点问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法要着重解决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界定与类型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实施权配置,审判权定位与职能变革以及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责任的协调等重点问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指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立法名称问题、明确和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合理界定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问题以及规范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受理、立案、诉前检察建议、审理、执行等程序性问题。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在于明确其定位。


对此,孙佑海提出了三方面看法: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一部诉讼法,要明晰检察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则;是一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具有客观诉讼属性,立法应区别于私益保护立法;是公益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特别法,应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凸显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性。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与调查权,是研讨会的另一重点。


近年来,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并被单行法确定下来。那么,专门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定的法律该如何确定案件范围?相较于“概括授权”模式,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更倾向于采取“重点列举+概括兜底”模式。


他认为,对于当下单行法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在这次立法中明确规定。此外,检察公益诉讼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分清主次,对现阶段公益受损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领域进行重点列举,鼓励检察机关集中力量优先办理这些领域的案件。考虑到社会发展及法律变迁,通过概括兜底的方式留下空间,方便后续立法、修法。


张嘉军还非常明确地提出,一定要充实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如明确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启动程序、运行程序、内容及保障措施。以调查权的保障措施为例,他认为,要明确行政机关、相关组织和个人的配合义务。对于不配合甚至阻挠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授权检察机关对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