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萍)10月3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公布了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结果。包括永和大王柳芳店等在内的9家餐饮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其中北京浙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问题,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查处餐饮门店


1.北京芬陀利餐饮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0031.92元。


2.北京好食鲜生餐饮中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008元。


3.北京市又一湘餐饮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混放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大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混放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京华大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柳芳分店(永和大王柳芳店)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具未保持清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汇饮汇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飘亮分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具未保持清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四方红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浙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 王琳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