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当下,购买理财产品成为很多人对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也有人选择与朋友、家人一起拼单。此种情形下,如果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拼单发起人是否需要向其他拼单参与人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刘某与董某系大学同学,2019年10月刘某以投资影业为由,通过微信向董某介绍其公司的理财产品,半年固定收益为8%,由二人拼单投资100万元,刘某自己投资80万元、董某投资20万元。后董某分三次将20万元转账至刘某账户。


刘某收到董某转账后,用自己的名义在甲公司持有100万理财产品,并在2019年11月5日以刘某自己的名字与甲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在承诺书中承诺出资全部为自有资金,并约定刘某认缴出资1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为8%。


2020年5月5日理财产品到期后,刘某向董某支付了半年的投资收益1.6万元。同时,刘某以公司上半年影业没开业,投资要延期、公司不让转出资金为由,说服董某同意继续委托刘某理财半年。同日,投资人刘某与甲公司再次签订投资协议,业绩比较基准为10%,其他合同内容与前述基本一致,故此,理财项目延期至2020年11月5日。


到期后,董某要求刘某返还本金及相应收益未果,遂诉至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通过微信以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董某资金用于其到公司投资,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且投资协议未把董某列入到合伙人名册,应认定董某与刘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系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借款续期到期后,刘某应按约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刘某未按约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构成违约。董某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刘某偿还董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示,无论是理财拼单发起人抑或拼单参与人,都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首先应清楚了解所投资的理财产品类型。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理财产品,均应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对理财产品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调研,对需要签字的所有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知悉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类型、风险级别、风险类型。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与投资目的,结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其次要事先明确约定拼单理财的合作方式。拼单人与发起人应对合作方式进行明晰,明确拼单人的出资是借款还是投资;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是拼单发起人还是包含所有拼单人;明确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还是波动,明确理财产品亏损时是风险各担还是发起人自担。简言之,若是风险型理财,则不应约定固定收益,投资人应自担风险。若约定理财收益系固定,则一般认定为借贷,拼单理财发起人应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