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1月15日上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召开《道路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对该院近三年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特色举措等重点内容进行通报,并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图源:密云法院


在一起案例中,卢某、陈某分别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交通队认定,卢某为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卢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陈某主张卢某、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费102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时,通过电子投保的形式向投保人发送了免责事项说明书,并由其签署了保险单免责事项及投保单,商业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不同意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密云法院认为,本案中系采用电子投保方式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条款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通过网页向投保人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有诸多免责条款,篇幅长达14页、字数较多,且线上投保操作简单、字体较小,免责事项说明书仅对投保人声明作出了加粗、变字体,而对免责部分大篇幅进行整体加框,尚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效果。现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向投保人送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投保单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且保险公司未能就投保人电子签名的过程以及进行提示说明的过程进一步举证证明。

故法院难以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提供的相关免责条款已经达到了应尽的明确说明义务程度,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停运损失五万八千元。

法官解析,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投保已经成为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方式。电子投保缺乏传统线下投保中常见的业务人员协助提示,需要投保人自行理解网页中的内容,相较于线下投保电子投保形式应达到传统纸质线下投保相同的提示说明效果,其通过短信、电话、网页等线上方式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程度不应低于线下投保签约时应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从而确保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均能充分理解知晓并达成合意。

本案对电子投保时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严格认定,对规范保险流程、保障投保人保险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提示保险业应提升履行电子投保提示说明义务的主动性,规范保险行业电子投保流程,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的知晓度和对法律后果的认知。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