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薛恒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薛恒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万元。对薛恒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恒利用担任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丹东市委书记,营口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21年,薛恒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亿余元。2019年8月,薛恒利用其曾任辽宁省丹东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的请托,通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为有关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9月,薛恒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3万元。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恒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薛恒自动投案,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8月23日消息,薛恒主动投案;2022年2月19日消息,薛恒被开除党籍。


经查,薛恒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大搞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和单位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经商办企业;毫无纪法底线,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和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薛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薛恒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薛恒出生于1955年11月,一直在辽宁省工作。曾任: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厅长,丹东市委书记,营口市委书记等职。


2011年3月,他任职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两年后卸任公安厅职务,后继续担任副省长职务,2016年1月转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