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法院着力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有规则指引作用的案件。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发布8个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新京报记者获悉,本次选取的案例均为2022年审结,涵盖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海上运输、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


江苏高院表示,这些案例体现了江苏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三个特点,一是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准据法,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二是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案例所涉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体系具有示范作用,可以为企业从事国际贸易投资、海上航运,运用法制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正确认定海外仓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在江苏高院公布的其中一起案例中,公众公司从事跨境电商出口,在德国亚马逊平台销售商品。2020年,公众公司将真丝枕套投放至德国亚马逊平台仓库。2021年4月,德国亚马逊平台要求公众公司下架全部商品,并要求公众公司提供位于德国的收件地址用以接收退货。公众公司得知肯亚公司在德国当地提供海外仓服务,遂委托肯亚公司代为接收德国亚马逊平台退货1936件,并将货物转运回中国。肯亚公司转委托一家德国海外仓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公众公司最终确认收到退货1355件,后起诉要求肯亚公司赔偿损失75526.12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肯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公众公司发送海外仓服务的报价单,并且肯亚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公众公司进行联络,结算费用,因此可以认定肯亚公司与公众公司之间存在海外仓服务合同关系。肯亚公司为公众公司提供海外仓服务,将其收到的德国亚马逊平台退货,转运回中国并交给公众公司。虽然肯亚公司委托德国当地公司实际提供海外仓服务,但是肯亚公司应当赔偿公众公司货物丢失的损失。根据德国亚马逊平台签收信息、公众公司签收单据等证据,认定肯亚公司丢失货物581件,并综合考虑报关单价、折旧等因素,酌定货物损失55000元。在抵销公众公司应付肯亚公司费用12159.92元后,判令肯亚公司赔偿公众公司损失42840.08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江苏高院认为,海外仓在跨境电商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将货物批量出口到境外仓库,实现本地销售、本地配送,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时效。中小卖家一般会选用第三方海外仓,由第三方海外仓提供仓储、收件、拆件、打包、标签、邮寄等服务。苏州法院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海外仓业务发展情况,向行业协会发送了司法建议,获得积极反馈,以能动司法有效促进地区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准确查明韩国法律,依法确认外国公司代表权


株式会社TiTi是在韩国登记设立的公司,社长为曹祥铉。2002年,株式会社TiTi在江苏省无锡市设立天天公司,并持有天天公司全部股权。从2018年4月起,株式会社TiTi通过派员上门、邮寄律师函、发送通知等方式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均遭到天天公司拒绝。株式会社TiTi起诉,请求天天公司提供自2006年8月1日起的全部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以供查阅、复制。天天公司主张,2018年4月17日株式会社TiTi董事会决议确认曹祥铉为社长,该决议无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曹祥铉是否有权代表株式会社TiTi提起本案诉讼应适用该会社登记地法律,即韩国法律。韩国商法第389条规定,公司应以董事会的决议选任代表公司的董事。根据株式会社TiTi章程第30条规定,社长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从董事中选任;社长代表本公司。株式会社TiTi的商业登记证载明曹祥铉为代表人,2018年4月17日株式会社TiTi董事会出席人员符合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有效。因此,曹祥铉有权代表株式会社TiTi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株式会社TiTi行使股东知情权合法有据,判决天天公司提供全部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株式会社TiTi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株式会社TiTi查阅。天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诉讼,首先要解决株式会社TiTi提起诉讼的代表权问题。因株式会社TiTi是在韩国登记设立的公司,株式会社TiTi的代表权问题应适用韩国法律,根据韩国法律审查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象天天公司系在中国设立,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需要分别确定准据法,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该案外国法查明准确,说理详实规范,裁判结果妥当,可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


探索创新涉外商事中立评调机制,促进国际商事纠纷实质化解


乌干达是位于非洲东部的多湖泊国家,被誉为“高原水乡”。在普遍缺水的非洲地区,乌干达的饮用水生产和销售业务市场具有广阔前景。2020年3月,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与新美源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向新美源公司采购一套“瓶装水吹灌旋一体生产线”,合同总价款为722万元人民币,约定9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合同签订后,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共计向新美源公司支付货款95万美元,折合620万元人民币。但是直至2021年8月底,新美源公司仍未将全部设备发货至乌干达,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也不满意在新美源公司厂区内的试产结果。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购销合同》,要求新美源公司返还62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200余万元人民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从中立评调员中选择具有海外投资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苏州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鹿仕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中立评调。中立评调员发现案涉设备的水生产效能较高,实际生产中并不会满负荷运转,建议双方当事人考虑通过适当降低验收标准的方式变更部分合同条款,尽量促进合同履行,实现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所期待的利润。最终在中立评调员和合议庭共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订立预调解方案,新美源公司先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待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再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妥善化解纠纷。案涉设备已顺利出口至乌干达,为当地饮用水产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江苏高院认为,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中立评调员从相关领域的专业视角给出意见,为当事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是中立评调机制的特有优势。同时,法官在中立评调过程中从法律角度进行协调,在处理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涉外商事纠纷时,可以与中立评调员形成合力。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探索中立评调机制,是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创新举措。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