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推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新型监管机制。该《办法》是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北京市首次在社会组织监管领域出台信用监管相关办法。《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有助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有社会组织表示压力和动力并存

“《办法》的出台是全市社会组织监管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方法的一次创新。”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仁利介绍,《办法》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明确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内容。

李仁利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提高自治、自理能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机构运作等都纳入了信用监管体系中,能促进北京市社会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各部门协同监管社会组织,形成综合监管机制。

“《办法》出台后,我们基金会第一时间组织学习了一遍,《办法》对社会组织提出了很多明确的要求,这让我们产生了一定压力,其实这也是对我们的一种鞭策。”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格告诉新京报记者,“另一方面,我们也更有发展的动力,比如,在《办法》的要求下,我们在做公益项目的时候,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个过程,我们都要和捐助方等其他所有对象有充分的沟通,把整个流程走顺、走好,这样整个公益项目做完之后,社会公众也能对我们这个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有更清楚的认识,之后再做公益项目时也能效仿这一模式。”

此外,马格认为,根据《办法》评级后,等级为A和B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开,将有助于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我们有信心获得A级评价。”马格说。

信用等级优良的能优先承接政府委托事项,等级差的会被采取限制措施

据了解,《办法》明确,在评价方式方面,社会组织监管部门通过信用积分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在评价指标方面,通过加分项和减分项,从党组织建设、诚信建设、内部治理、规范运营、评估等级、社会评价等多个维度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正面信用行为,避免发生负面信用行为。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良、中、差的信用状况。

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在社会组织监管和扶持发展方面采取不同方式。比如,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一般的社会组织,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差的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在扶持发展方面,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规范流程,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一般和差的社会组织,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中慎重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信用等级差的社会组织,北京市还会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限制参加评先评优;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在管理模式方面,北京市采用动态管理模式,即信用积分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社会组织信用行为,对其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调整。该模式有利于掌握社会组织最新信用状况,具备较强的时效性。

另外,《办法》还强调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在开展诚信教育、应用信用报告、归集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信用等级为A和B的社会组织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北京)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数量从“十二五”末的9000余家增长到1.2万余家,增长率达30.8%。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从2万余家增长到4.7万余家,增长率达135%,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服务国家战略和重大活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社区治理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

编辑 陈静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