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对外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透露,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典型案例发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全过程

 

5个典型案例发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全过程,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已备案基金和未备案“伪基金”,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

 

“这些案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了‘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同时也是向社会公众提个醒,哪些行为是非法集资,哪种情况下投资利益可能受损,切勿贪图小利盲目投资。”上述负责人表示。

 

5个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

 

2022年以来,最高检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

 

据介绍,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检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5起已作出判决。

 

此次发布的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就是第一批督办案件。案情显示,2020年1月至10月,郭某多次利用担任上海利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对利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伙同其丈夫王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牟利。二人使用上述手段完成过券交易26笔,通过中某信托账户截留资金人民币602万余元,除支付代理费190余万元外,其他资金转入郭某、王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汽车、日常消费、个人存款等。

 

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郭某、王某就在其中。2022年6月14日、10月2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利某公司。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私募基金犯罪,依法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组织、策划、指挥者和非法利益的主要获得者,对于受指使参与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或者自行化解矛盾、风险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依法从宽处罚。

 

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两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逃避法律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

 

此外,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各级检察机关将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对私募基金领域多发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修订。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透露,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