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郑坤)2022年,小刘驾驶汽车起重机修剪树木时,不慎将电缆剐断。患胃癌晚期的老王骑行通过时,被线缆绊倒摔伤,三个月后去世。老王家人将小刘等相关方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小刘赔偿老王妻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3.5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事件发生前,小刘与甲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使用案涉汽车起重机进行树木修剪作业,且起重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摔倒次日,老王前往医院,被诊断为胫骨及脚踝骨折,摔伤后共住院五次,并进行胃癌维持化疗。3个月后,老王去世。老王妻儿将小刘、甲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老王妻儿申请对老王摔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原因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的判断)进行鉴定。经鉴定,老王绊倒摔伤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外伤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最终,平谷法院判决小刘赔偿老王妻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5万元。

 

法官解析,本案争议点有三个,一是甲公司与小刘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协议性质;二是本次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三是损失数额及责任比例的确定。

 

就争议一,机械设备租赁协议虽名为租赁协议,实质为“带人租赁”,带人租赁并未转移租赁物占有,小刘受甲公司指示,最终交付的是修剪树木的劳动成果,而非单纯租赁物,故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非租赁关系。小刘作为特种车专业驾驶人员,操作符合行业规范的作业车辆,甲公司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争议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本案中,汽车起重机将电缆剐断后,至少间隔十分钟老王才骑车经过、摔倒受伤,事故并非发生在特种车辆行驶及作业期间,因果关联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中断,故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担责。

 

就争议三,小刘作业中将电缆剐断,即负有整理线缆、维护现场秩序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采取合理措施,对老王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老王在骑行过程中未能谨慎观察路况,及时避险,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需自负40%责任。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均应以治疗骨折为限,剔除癌症诊疗支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按照轻微原因力标准进行折算。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