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养老机构没有对其场所和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受到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显示,马某某在某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视频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厘米,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马某某起诉要求某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该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导致马某某摔倒受伤,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指出,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最高法还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发布的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养老机构一楼开设的浴室在作业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渗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间,致使老年人身亡。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浴室的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不承担责任,反之应依法承担责任。在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养老基地在重庆,但是老年人非因本人意愿,先后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接受养老服务。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违反合同约定,认定服务合同解除,并判令向老年人退还剩余养老服务费。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