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小轿车后,承租人转租,转租人再转租。驾驶人运营网约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责。出租人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车辆被转租运营网约车后发生事故,出租人要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该案中,老张与老王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老王将小轿车出租给老张使用,月租金5500元,如老张方驾驶员违规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由老张自行承担,并赔偿老王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老王将车辆交付老张,老张将车辆转租给他人用于网约车运营。某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老崔负全部责任。因未投保营运险,保险公司未对车辆的维修进行理赔,双方对如何维修发生争议。老王在发生事故后的第三个月,向老张口头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经维修,老王支付维修费5.4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老张支付车辆租赁费1.6万余元、车辆维修费5.4万余元及违章罚款800元。老张辩称,认可违章费用,但老王将案涉车辆托管给老张,由老张对外出租,老张出租给第三方的手续合规,第三方不存在酒驾等问题,应当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承租涉案车辆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承担维修义务,因拖延维修而造成停驶期间,其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对于维修方式产生分歧,老王亦应主动维修避免损失扩大。因此,法院酌情判决老张支付老王1.1万元。汽车租赁合同并未约定老王负有为涉案车辆投入运营保险的业务,老张作为承租人怠于抑或心存侥幸而未给案涉车辆投保相应保险而进行网约车运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决支持了老王主张的维修费。违章罚款老张认可,法院不持异议。一审判决后,老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租赁车辆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网约车经济持续走热,在很大程度上盘活了车辆和人力资源,带动了汽车租赁市场。需要注意的是,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危险程度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要求也会有所不同。涉案车辆为营运车辆,未投保营运险,保险公司未对车辆的维修予以理赔。


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非老张,但老张为与老王的汽车租赁合同的签订相对方,老张需对其转租后造成的损害担责。此情况下,老王可以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合同相对方老张提起诉讼;也可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事故责任者老崔提起诉讼。但是,其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重复获得赔偿。老王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对老张提起本案诉讼,老张应赔偿因车辆事故对老王造成的损失。不过,老王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公司未对车辆维修予以理赔后,双方就车辆维修事宜协商未果,老王未及时主动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事故责任人并非老张,老张赔偿老王相关损失后,可再行索赔。


法官提示,租赁车辆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建议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购买相应保险,以便意外发生时获得赔偿。此外,合同主体的合同义务并不因第三方侵权而免除,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形需承担违约责任时,另一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