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邓可人)陪读老师专门为特殊儿童提供入校的陪读教育,双方约定提前终止合同需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双方解除合同但尚有五天工资未结算,陪读老师因无法联系上学生家长,故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支持了陪读老师要求家长支付劳务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获悉,王先生的孩子浩浩存在一定程度的焦虑和多动症,上课无法集中精力,有时甚至会影响课堂纪律,故学校要求浩浩的家长陪读。王先生因工作繁忙,聘请了小宇作为浩浩的陪读老师,双方签订了《陪读协议》。

协议约定,小宇为浩浩提供个性化的方案设计、课程开发和执行,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纠正浩浩的课堂行为,辅助其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双方约定,陪读费用为每月8000元,如果辞退老师的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则需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协议签订后,小宇为浩浩陪读了三个月。某日,小宇收到王先生的短信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议解除了合同,但是尚有五天工资未予结算,后小宇无法再联系上王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五天的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1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称已提前通知小宇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同意支付五天劳务费。同时王先生认为小宇未能履行好陪读职责,未提供教师资格证证明其资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不当言语,导致孩子能力不升反降,故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小宇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宇与王先生签订的《陪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并执行。该协议约定期限一年,如王先生辞退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需在正式工资以外多付一个月工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宇未尽到协议约定的陪读义务,且在小宇陪读期间,王先生亦未曾向小宇表达过对其工作的不满,故王先生提前终止协议的行为违反《陪读协议》的约定,其除需向小宇支付工资外,还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金额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同理,王先生以小宇违约反诉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2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陪读协议》解除,王先生向小宇支付五天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1万元。

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