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首次提出“将离线休息权入法”,提高企业隐形加班违法成本,引发热议。目前该提案已立案。“打工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还有哪些代表委员们在关心你的“离线休息权”?


【焦点关注】


“离线休息权”入法提案已立案,如何落地?

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透露相关进展


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离线休息权入法的提案已立案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表示,网络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使劳动突破了时空界限,提供了灵活的工作方式,但也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工作群,下班时间依然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劳动者“休而不息”“人在曹营心在汉”,休息权、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因此,他建议,在劳动法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提高企业隐形加班违法成本。


吕国泉建议,修订标准工时,对线上加班和工时补偿作出明确界定。加大数字经济背景下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劳动基准制度研究规范,将工时基准保障纳入劳动保障机制。厘定线上线下工作时间边界,针对依托网络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强度大的岗位作出工作时限的制度性安排。


同时,将当前以工资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拓展为包括工时等劳动基准在内的综合性集体协商机制,综合考虑线上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加班费。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列入界定、补偿离线休息权的条款,约定线上加班补偿标准。


近日,吕国泉表示,目前该提案已立案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就该提案与吕国泉进行沟通并给予答复。吕国泉表示,两高相关人员列席小组讨论时,他也提出来希望把“离线休息权入法”做重要讨论,建议会同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进行调研。他同时认为,在线“被工作”了,就应该给你适当的补助。另外,以透支身体健康的方式来获得必要的生存条件,对企业和劳动者来说都是不可持续的。


“离线休息权入法”能落地吗?吕国泉回应实操性问题


有网友提出,解决“将离线休息权入法”实操性很重要。


就此吕国泉表示,需要类似工会等组织,从第三方角度、从维护职工权益角度介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既有组织的优势、法规的优势,也可以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他称,会继续关注这个问题,但可能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


【两会声音】


你的“离线休息权”该如何保障?

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应尽快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建飚表示,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除了劳动,还有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然而,部分企业依然存在带薪休假制度未落实的情况,“甚至根本没有上下班的界限”。陈建飚认为,应该从立法、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同时,企业也应加强相关意识,尽力满足员工相关需求。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嘉城建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晓建议对于治理“指尖上的加班”问题,检察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或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大连市委副主委、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设计师孙元华表示,“企业应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不得强制员工加班或利用‘隐形加班’增加员工负担。对于超时工作的情况,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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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线休息权”?

最高法工作报告明确“隐性加班”认定标准


最高法工作报告首次出现“线上‘隐形加班’”“离线休息”等提法


吕国泉解释,离线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2016年法国在劳动法典中提出了离线权,即“断开工作网络连接从而不接受雇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权利”。


吕国泉称,“时刻在线”让劳动者困在工作系统中,身心健康受到影响。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24小时在线,有的劳动者下班后因未及时回复信息,或没有打卡、线上开会、点赞转发等遭到批评、罚款甚至被开除。隐形加班存在法律上举证和认定困难,一定程度助长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实践中,相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明确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的“线上‘隐形加班’”“离线休息”等提法。


隐性加班”案例如何判罚?

首例“隐形加班”案例写进北京高院报告


案例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至2020年的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该案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并收录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作为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北京法院创造性地提出以“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在今年的北京两会“两高”报告中再次特别提及,也是明确强调,无论在单位还是在家,只要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就应当按照加班对待。


案例二: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长时间在下班后用社交媒体处理工作事务,公司被判决向其支付加班费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鄢某主张存在延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鄢某存在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该回复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鄢某进行问题处理,应当认定鄢某存在加班,又因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加班情况,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对此法院综合考虑到鄢某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酌定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法院认为,关于下班后微信办公是否属于加班的问题。现代经济的发展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场所已经不局限于工作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模式逐渐变得更为灵活,劳动者可以随时随地提供劳动。特别是部分工作,使用社交媒体进行沟通更是常态,对于劳动者的回复时效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也可考量微信等社交媒体在工作上的使用是否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本案中,鄢某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不仅仅是简单的沟通回复,在使用上已具有了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因此应当认定为加班。当然,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吴博文表示,“隐形加班”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认定“隐形加班”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使劳动者有时间和空间提高自身能力;


二是有助于恢复劳动者体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是体现法律对社会公平的保护。


从司法角度看,无论是传统意义的加班还是“隐形加班”,其认定标准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关键是看在非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仍然处于被用人单位支配或使用的状态。



对此,你怎么看?


资料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中国警方在线、广州工会、新京报


编辑 常江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