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步增长,二手车市场交易火爆,各车企品牌纷纷推出官方认证二手车服务。相较于一般二手车,经车企品牌官方认证的二手机动车,在车辆来源、售前检测及品牌担保方面更具优势,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


但在二手汽车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隐瞒车辆维修情况等信息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如何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购买的二手车曾有重大维修情况,买家起诉要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该案中,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购买二手车一辆。汽车销售公司于合同中承诺购买车辆不存在结构性损伤,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或火烧、水泡。王某依约付款,随后双方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王某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曾有重大维修情况。王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以欺诈手段出售事故车,案涉车辆因存在重大事故,对车辆的安全性有一定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并退一赔三。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车辆存在的维修情况不属于重大事故,也非结构性损伤,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同意由鉴定评估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车本次事故维修后造成的贬值损失约为20%,该车本次事故维修会对车辆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车辆系汽车销售公司将其回收的二手车辆修理后重新出售的官方认证二手车。结合鉴定意见,案涉车辆销售前所进行的维修,足以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产生重要影响。汽车销售公司应明确告知王某此等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意愿的情况,由王某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购买案涉车辆。


汽车销售公司未向王某明确告知,影响了王某的购买意愿,导致其陷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汽车销售公司在向王某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在王某明确询问测评记录及有无事故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导致王某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案涉车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官:汽车企业应重视诚信经营,消费者应当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法官表示,此类交易中,官方认证二手车一般由车企直接回收,按车企制定的标准经多项检测工序后,再销售予消费者。此种销售模式有利于规范二手车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与市场活跃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同时也应注意,汽车销售企业不能以此特定化的销售模式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告知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缔约环节,消费者仍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情况。面对消费者对车辆情况的询问,经营者应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以便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此外,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不可忽视主观恶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具体而言,经营者主观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消费者基于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作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消费选择,此时才能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对消费欺诈存在不当认识,以车辆存在外观瑕疵等为由要求退一赔三,甚至在法院释明其可主张违约责任后,仍坚持要求退一赔三,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请,亦无端增加了维权成本。


法官提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汽车安全性能是消费者在购车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旦汽车发生严重事故,即使事后进行了维修,依然会对车辆安全性能产生不良影响。若汽车企业隐瞒车辆事故情况,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汽车企业应重视诚信经营,在销售车辆时,应当全面、如实、准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具体情况,不虚假宣传,不隐瞒商品瑕疵或缺陷。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谨慎详细查验车辆是否存在瑕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异议。对于购车所付的各项费用,要留存消费凭证。对于购买车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可要求汽车企业作出相应承诺,并将承诺记载于合同条款中。


此外,消费者应当树立依法维权意识,选择恰当的维权诉求。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持以“退一赔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针对经营者的履约瑕疵、一般履约不当行为,则应以减少价款、支付违约金等作为诉求,合理选择维权方式,避免在非欺诈情节下主张“退一赔三”,以节约维权成本,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