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税收治理,刑事打击是手段,关键还在于加强税收监管和培养纳税人自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

 

现行刑法在逃税罪中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为了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解释》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

 

《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滕伟介绍,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编辑 陈静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