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秦纳杰 魏择旭)王天在大河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保健品两瓶,共花费11160元。王天服用该保健品后出现腹泻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王天将大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11160元以及赔偿损失111600元。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大河公司支付王天购货款11160元、赔偿损失111600元。

王天诉称,其通过大河公司网站了解到该公司生产的某款保健产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神奇功效,后通过官方网上店铺支付11160元购买了该款保健品。服用该保健品后,其出现身体不适并就医,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经多方了解得知,该产品不具备生产许可证,其生产执行标准也未经备案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具有对人体的保健和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王天认为,其受到大河公司虚假广告欺诈,购买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产品,人身健康和财产实际遭受损害,大河公司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大河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已经官方认证,无任何安全隐患,王天要求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亦从未对所生产的保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天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河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属于食品范畴,该公司在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生产上述产品,且对外按照保健食品经营并声称其具有保健功能,明显属于虚假宣传,夸大了该产品的作用,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此外,王天购买涉案产品时,大河公司尚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王天从大河公司处购买了不安全的产品且造成了王天的损害,法院最终判决大河公司支付王天购货款11160元以及赔偿损失111600元。

宣判后,大河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均系化名)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