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回应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正是2020年引发关注的山西临汾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

最高法表示,通过这起案例明确对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起最关键作用的首要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存在质量缺陷的饭店坍塌,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

案情显示,1993年,祁某华在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上自建两层建筑物,后经多次违规扩建于2016年形成现有规制,其中一层空间经营聚仙饭店、二层空间住人,总建筑面积达1157.05平方米。

聚仙饭店历次扩建均由无资质包工头按照祁某华的要求承建或由祁某华聘请亲朋好友自建,扩建活动无专业设计、无工程监理、无竣工验收、无相关资料、无维护记录。祁某华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期间,两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拒不执行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和襄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将未经专业设计与施工、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农房用于经营活动,饭店开业以来存在证照逾期经营行为。

2020年8月29日,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村民在聚仙饭店举办寿宴,预订了25桌宴席。当日9时40分许,聚仙饭店宴会厅、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钢结构采光顶棚突然发生坍塌,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聚仙饭店“8·2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加建后,使宴会厅东北角承重砖柱Ⅲ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北楼二层A区屋面预制板长期处于超荷载状态,在其上部高炉水渣保温层的持续压力下,发生脆性断裂,形成对宴会厅顶板的猛烈冲击,导致东北角承重砖柱Ⅲ崩塌,最终造成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宴会厅整体坍塌。事故发生时,不排除当地八月份强降雨的影响。

饭店经营者负首要责任,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七年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华作为聚仙饭店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内先后8次扩建该饭店,且均由无资质施工人员在无建筑审批、无专业设计、无工程监理、无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盲目扩建,在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对安全隐患未作全面评估的情况下用于经营活动,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坍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生产、作业安全,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祁某华长期违规占地,多次违章扩建,且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饭店建筑存在事故隐患的状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经营使用,导致饭店建筑坍塌并造成重大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和首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祁某华多次违规建设且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处罚决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据此,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华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予以从严惩处

最高法指出,当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安全生产工作距离法律要求、改革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还有差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从严、区分责任、宽严相济总体原则,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审理好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刑事案件。

最高法表示,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键岗位渎职责任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关键责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授意、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行为等人员,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从严惩处,从严掌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通过案件审判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有效避免损失扩大,以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理。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