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陈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获刑15年。这起案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只通过网络要求被害人发送裸聊视频,不构成犯罪?

 

案情显示,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陈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添加郑某某、谢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女学生为好友,后虚构身份以谈恋爱、发送小额红包等方式,诱骗9名未成年人(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向其发送裸照或不雅视频,并与其中5名未成年人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对不愿意继续交往的4名未成年人,陈某某以散布裸照相威胁,逼迫继续与其交往。

 

2022年7月9日,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认为陈某某未在线下与谢某某见面,只是通过网络要求被害人向其发送裸聊视频,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仅以“郑某某被强奸”立案侦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引诱和逼迫谢某某拍摄不雅视频供其观看,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辩称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且不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岁,不构成强奸?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如果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

 

因此,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一直辩解称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自己不知道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被害人网络平台的身份简介等信息,梳理双方见面时的合照、聊天记录、作业本照片等证据,综合认定陈某某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除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之外,检察机关从陈某某2个微信账号、3个QQ账号中存储的200余万条数据中梳理排查出大量淫秽信息和不雅照片、视频等,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有强奸、猥亵7名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2022年12月1日,长泰区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向长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2023年2月24日,长泰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这起案件审理后不久,“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隔空猥亵”行为。2023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此外,最高检提出,对行为人实施奸淫行为时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的认定,应结合双方相识交往情况综合判断,从严把握。不能简单以被害人未告知或错误告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