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二审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利于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议增加鼓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内容。
对此,草案二审稿完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同时,有的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较大,建议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遮挡、拆除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增加规定,加强对相关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
草案二审稿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除化工企业外,其他企业以及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也可能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建议加强对相关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