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韩林林)直播电商行业高速发展,人员流动频繁,竞业限制纠纷也愈发普遍。直播运营签署了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自己开号、搭团队、做同类直播,是合法创业还是违约行为?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提醒直播电商从业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守住职业底线。
2022年6月,张某以直播运营身份入职一家直播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邮政类产品直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9月,公司发现张某出现在其他直播间里,售卖的也是邮政类产品,甚至直播话术、直播间装修风格都与己方类似,该直播间链接的店铺主体是张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于是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警告,并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公司直播间的投流和运营,应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违反张某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张某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并向公司支付离职前一年度总收入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张某还应继续赔偿损失。
关于竞业限制范围,双方约定了张某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不得在江苏省和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邮政产品相关直播。2023年2月、4月,公司又多次发现张某在其他直播间账号售卖与己方相竞争的邮政产品,在与张某沟通后,张某主动提出了离职。之后公司依约按月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公司发现张某离职后更加频繁地进行竞业行为。与张某沟通未果后,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张某经过培训后已知悉投流技巧、成交策略、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相互竞争的邮政类产品直播业务,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因此诉请判决张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所获得的运营收益。其中,违约金为张某在职期间年收入的20%、运营收益100万元。
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自己主要负责直播间引流和运营,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认可从事公司所述的竞争行为,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如法院认定违约亦要求对违约金进行酌减。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依据上述协议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张某离职后与他人一起从事了邮政产品直播的竞业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公司违约金4万余元,驳回了公司其他诉请。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