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崔宁)在“萌宠乐园”与小动物互动时受伤,谁应当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例。

市民王小花(化名)前往某“萌宠乐园”游玩,购票入园后自行购置食物投喂园内鹿群。投喂过程中,一只小鹿突然起身将王小花踢倒,并多次踩踏其头部,造成王小花头部、眼部严重受伤,佩戴的眼镜也被损毁。


事故发生后,王小花为治疗伤情支出了医疗费,后续还产生了配镜、就医交通等费用。经司法鉴定,右眼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萌宠乐园”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认为,已经及时救助伤者,并全面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支付剩余费用。双方协商未果。


王小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萌宠乐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萌宠乐园”虽认可损失数额,但主张王小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散养动物区域”时应当尽到更审慎的注意义务,王小花未能充分注重自身安全,对损害发生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王小花在投喂鹿的过程中被鹿踢倒踩踏受伤,“萌宠乐园”作为鹿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萌宠乐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王小花在与动物相处时未尽到谨慎义务或者存在挑逗动物的行为,应对王小花此次事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小花的诉求。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明确了经营管理者对所饲养动物致害风险应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性游乐园区作为野生动物、观赏动物的饲养管理者,负有常态化安全巡查、风险警示、隔离防护、突发处置的法定义务,即便游客常规投喂互动,园区也需预判动物野性突发风险,筑牢安全防护屏障,无证据证实游客故意引发危险的,园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旅行社、票务代销方等第三方主体,若未参与园区动物饲养、场地运维、安全管理,仅提供票务、宣传配套服务,无需为动物突发伤人事故担责。


此外法官表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护理、营养等直接治疗费用,因伤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物品损毁的财产损失,以及严重伤情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于法定赔付范畴。法院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相关凭证,兼顾合理性与公平性依法核定。


编辑 刘倩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