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AI语音克隆引发的侵权争议,已覆盖名人、专业配音演员,以及每一个曾在互联网上留下语音的普通人。配音演员首当其冲——他们的声音兼具高识别度与商业价值,“殷某诉某科技公司案”判赔25万元便是明证。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军律师指出,维权的前提,在于被诉AI声音能否让公众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对声音多变、角色众多的配音演员而言,这一认定本就存在难度;而对声音普通、未商业化使用的普通人来说,“如果不是公众人物,声音不是广为知晓的特色声音,建议不必起诉。”这是赵军律师的务实忠告。但“不必起诉”不等于“只能忍受”。接下来的对话将围绕侵权前与侵权后两个阶段,分别介绍我们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紧急取证技巧,以及有哪些诉讼之外的维权替代方案。
【对话】
新京报:侵权行为发生前,权利人可以做哪些低成本的预防性准备?
赵军:通常是侵权者能够取得被侵权者的声音,比如网络公开取得,或通过私人交往取得。因此,权利人如果要将声音上传到互联网,为预防他人模仿使用,可以将上传内容及时间以时间戳方式作出证据保全。
新京报:如果权利人刷到一段疑似AI克隆自己声音的视频,首先该做什么?
赵军:需要考虑能否确定是用自己的声音训练的?自己是否曾将声音上传到互联网上?疑似侵权者是否有接触到自己的声音?如果判断结果是倾向于自己声音权被侵犯,应该立即作证据保全。
新京报:有没有几乎零成本的确权方法?比如用手机录一段固定文本,发到微博/朋友圈/云盘?如果自行录制“母本”,对环境、设备、格式的最低要求是什么?用微信语音消息录可以吗?
赵军:这样当然可以。如果权利人有微信语音信息和他人的聊天信息、有自行上传互联网含有自己声音的音视频作品,也都能起到作用。至于录音设备等应该无须特殊或专业,只要今后能提供真实清晰的声音对比检材就够了。
新京报:用手机自行取证时,比如翻拍、更改文件名,哪些行为会导致证据效力减弱?正确的自主取证方法应该是什么?
赵军:取证手段更重要的是看对方在今后发生争议诉讼的过程中,对你证据的真实性是否认可。像翻拍这种证据不是说无效,只是将来很有可能不好被法院认定下来,更推荐专业的证据保全工具。从实践上来讲,时间戳类的产品作为证据的保全手段可能更好,便于个人便捷和经济地使用。(也有区块链类证据保全产品)
新京报:涉AI训练类合同中有哪些可能的条款陷阱?
赵军:我认为对于提供授权声音供某机构作AI声音训练,对于某机构对训练后的声音使用的方式、领域、是否商业化使用等,这些是声音权利人应该重点关注的。
新京报:不同法院对“识别性”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律师通常会如何建议当事人进行初步的侵权判断?
赵军:需要事先考虑的有几方面:权利人声音可识别度的高低、权利人的声音受众知晓范围的大小、权利人声音权是否有职业运用或商业化使用等。
新京报:当事人在咨询律师之前,应该自行准备好哪些材料?
赵军:需要准备好已经保全证据的疑似侵权作品,自己声音的素材样本,自己的声音是否有市场化的授权许可价格等。
新京报:对于融合多个人的声音特征生成的“新声音”,法律上是否仍可能认定侵权?如果一个生成声音同时包含多人的特征,在责任认定中是否可能出现“共同侵权”或“难以归属”的情况?
赵军:AI技术仅一个人的声音素材生成的音频文件,是否构成侵权就有很高的证据要求,如果AI技术合成多人的声音,在司法判断上将更为困难。理论上,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当然存在共同侵权成立的可能。只是现实中,恐怕很难实现。
新京报:哪些情况下你会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赵军:是否侵权难以确定(包括权利人声音的特色与可识别性不高);权利人没有以授权他人使用声音的商业行为;权利人非公众人物。
新京报:如果不走诉讼渠道,在自主向平台发侵权通知时,一些人可能因为写得太简单被驳回。正确向平台发声的内容需要引用哪些法律条款、写明哪些信息,才能触发平台的法定删除或下架义务?
赵军:主要还是以民法典相关条款作为法律依据(比如民法典1194、1195、1197条),证据上,首先是侵权作品的证据,它的链接、存储平台、发布方、发布时间。第二个就是权利人的信息,比如你的身份信息,你的一些声音特征或者是一段语音。有条件的话,请律师事先帮你总结整理相应的证据,并且以律师函的方式给平台发送维权,这种方式可能更好。
新京报:从制度建设角度看,你认为我国在AI声音权益保护方面,当前最迫切需要补齐的制度短板是什么?
赵军:由于法律明确确立声音权时间较短,加之AI技术的发展,确实存在大量权利人的声音权被侵害的现象。当前还是一方面通过宣传和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可以逐步考虑声音表演或商业化使用的权利人建立集体维权组织,加强对侵权者责任的追究惩戒。还可以推广权利人在商业化使用或对外授权时,与相对方明确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将其声音作品作为AI训练的素材。
编辑 吴龙珍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