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勤等: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三维结构
党建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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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石,更是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重大制度创新。该体系明显区别于西方单一法律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构建起独具中国风格与制度优势的综合性规范治理体系。从内在规范结构与外在治理逻辑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呈现出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功能互补的三维结构:党内法规体系是高线,引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锚定法治建设的根本政治方向;社会规范体系是中线,支撑基层自治性与社会协同性,夯实法治运行的社会根基;国家法律体系是底线,保障规范普遍性与实施强制性,筑牢社会秩序刚性制度底线。三者上下贯通、内外衔接、刚柔相济、同向发力,既厘清了不同规范的适用范围与核心功能,又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协同发力,构成系统完备、闭环运行的规范体系,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创性与层次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涵盖党内法规、社会规范、国家法律的多层次体系,该法治体系的原创性体现在打破西方“法治即法律之治”的固化认知范式,立足我国政党制度、国家体制与社会结构的实际情况,构建出分层分类、多元协同的规范体系。其层次性并非简单层级划分,而是基于治理对象、目标与约束力度的科学设计,是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制度成果,契合我国治理的实际需求,使法治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从理论根基看,它植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形成扎根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范式,是“两个结合”的典范。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标志性成果,突破了传统法治将法治等同于国家法律的狭隘认知,开辟了新时代法治建设新路径。该法治体系并非单一法律体系,而是覆盖治党、治国的全领域、综合性规范系统,兼具政治、法治、自治三重属性,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又彰显人民主体地位;既立足国家强制力保障,又依靠社会基层自治;既强调制度刚性约束,又突出德治柔性引领;既传承传统治理精髓,又创新现代治理模式,走出了契合中国发展实际的特色法治道路。
从长期治理实践看,该法治体系天然具备分层治理、分级要求、分类约束的结构特征,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法治建设规律、社会治理规律深刻把握的体现。对执政党以高标准严要求,以社会共同准则规范全社会治理,对全体公民以法定底线规范,由此形成“高线—中线—底线”的科学架构,区分不同规范的适用对象与约束力度,实现各层级无缝衔接、相互支撑,打破单一法律治理的局限,适配我国政治体制、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显示出强大的实践生命力。
二、党内法规体系:管党治党的高线,彰显先进性与严要求
将党内法规确立为法治体系高线,是由党的历史地位、执政地位与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其核心功能在于规范党的组织行为、保障党的先进性。作为执政党,唯有标准更高、纪律更严,才能扛起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重任。这一定位厘清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明确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核心要求,凸显了依规治党的引领地位。党内法规体系既是党员干部要严守的政治规矩和纪律准则,也是党自我革命、永葆活力的制度保障,更是法治体系锚定正确方向的核心支柱。
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线”,涵盖党的领导、组织、自身建设等各个领域,形成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制度集群。其核心功能在于规范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行为、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依凭,也是我国法治体系区别于西方的显著特征。党内法规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其制度规范密度和约束刚性严于法律,是确保党自身过硬、永葆执政活力的关键制度保障。
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党必须以严于国家法律的标准自我约束、自我革命。执政党肩负发展国家、复兴民族、造福人民的重任,党员干部的言行代表党的形象,关乎治理成效,必须接受更严的纪律规范。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涵盖组织、领导、自身建设、监督保障四大板块,实现管党治党全覆盖,对党员提出更高义务与更严约束,避免党员等同于普通公民。
高线的核心功能是立德向善、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筑牢防线,避免党员从“破纪”滑向“破法”,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守高线,就要坚持依规治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以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行。
三、社会规范体系:社会治理的中线,实现自治与共治衔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会规范作为法治体系中线,承担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上接党内法规价值引领,下连国家法律刚性约束,是顶层设计落地基层的纽带,也是柔性治理与刚性治理衔接的载体。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刚性规范难以全覆盖,社会规范以柔和方式调节行为,让法治更有温度,实现法治与基层社会的深度融合。
社会规范体系集中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是法治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重要支撑,也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核心载体。高线针对党员、底线面向公民,而中线覆盖全社会,衔接党员示范与群众自治,是法治落地生根、获得广泛认同的关键环节。
社会规范涵盖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公序良俗等柔性制度形态,是社会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内生规则,不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凭借群众认同发挥作用。它承接高线价值引领,托举底线刚性约束,在基层矛盾化解、乡风文明建设、行业自律自治等场景中,填补法律难以覆盖的空白。新时代“枫桥经验”正是依托社会规范实现矛盾就地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各类基层公约与行业规章也能有效凝聚社会共识,从而大大降低法治成本,提升治理效能。
中线的核心价值在于德法相融、刚柔并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行为准则,实现法律约束、纪律要求与道德教化、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让法治精神扎根社会,厚植法治建设的社会土壤。
四、国家法律体系:全体公民的底线,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
国家法律作为法治体系底线,是整个规范体系的根基与后盾,具备普遍约束力与国家强制性,是维护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秩序的坚实防线。党内法规与社会规范均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这是法治统一性的核心要求。底线划定全民行为边界,保障基本权利与秩序,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高线引领、中线支撑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国家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底线,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面向全体公民和一切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依凭。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涵盖七大法律部门,形成完备规范网络,清晰划定行为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组织和党员更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纪法贯通、纪法协同。
底线的核心定位是“保底”,守护公民合法权利、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住底线,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将国家与社会生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根本法治保障,同时为高线、中线规范发挥作用筑牢刚性后盾,确保整个法治体系的平稳运行。
五、三线协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体系
三线协同并非简单叠加,而是高线、中线、底线相互衔接、支撑、促进,是法治体系发挥整体效能的关键。单一维度发力难以实现良法善治,唯有三者联动,才能形成治理合力,打通衔接壁垒,实现政治引领、社会自治、法律保障的有机统一,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系统性与整体性,是“中国之治”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
高线引领方向,锚定法治之魂。以党内法规树立政治标杆,确保法治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以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以党员示范引领带动全社会遵纪守法。
中线支撑根基,厚植法治之土。以社会规范涵养法治生态、凝聚社会共识,激活基层自治动力,搭建顶层与基层的沟通桥梁,让法治接地气、有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底线保障运行,筑牢法治之基。以国家法律划定行为边界、实施强制约束,为各类治理提供刚性后盾,守住公平正义与秩序稳定底线,维护规范体系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这套三维结构的实践逻辑清晰:党员守高线、全社会守中线、公民守底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法治体系区别于西方的独特优势,也是“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
六、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党内法规为高线、社会规范为中线、国家法律为底线,是扬弃西方法治模式、立足中国实际形成的,兼具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文明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也为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
把握三线协同逻辑,需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制度刚性与德治柔性,持续完善法治体系,将制度创造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载于《学习与研究》2026年第6期)
【作者:李雪勤、王冠。其中李雪勤系长安街读书会成员、中央纪委研究室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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