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01

 

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案

 

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后厨环境卫生脏乱,冰箱内生、熟食品未加盖覆膜、未分开存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14日,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整改后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冰箱内储存的半成品食品未加盖覆膜、废弃物存放设施未加盖且未及时清洁等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存在责令整改期满仍未改正的情况。2026年5月25日,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工制作食品的过程中,应做到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加盖密闭或使用食品级保鲜膜进行严密覆盖,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及时清除,不应溢出废弃物存放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加盖,并及时清洁,必要时消毒。

 

02

 

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线上公示信息不准确案

 

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后厨天花板、墙壁存在孔洞,未及时修复封堵,并存在粗加工水池混用,冷冻柜内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未加盖覆膜、未分开存放等问题;其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公示的两张门面照片中,一张为门面改造前照片,与线下实际场景不符,在检查前当事人已向外卖平台申请修改,但信息修改尚未完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针对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线上公示门面照片与实际不符的问题,鉴于当事人在检查前已向外卖平台申请修改,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针对发现的其他问题,2026年6月9日,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更换,避免地面、墙壁、天花板等结构的不完整,造成病媒生物侵入和栖息;强化食品加工制作等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加工处理、贮存等场所环境整洁,按要求设置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并对其及时进行清理;严格按照《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确保线上公示信息准确。

 

03

 

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发帽、口罩案

 

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经营外卖的餐饮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后厨操作人员在加工制作即食凉菜过程中,未按规范佩戴发帽和口罩,存在食品污染风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6年5月7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和部分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