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主汛期
强降雨天气较多
极易诱发山洪、山体滑坡
泥石流、城市洪涝等灾害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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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心存侥幸,不要以“舍不得财物”“房屋牢固”“不会受灾”为由滞留风险区域;更不得辱骂、推搡一线防汛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紧急转移指令。此类行为不仅挤占公共救援力量、延误抢险黄金时机,更会给自身和周边群众带来安全隐患。根据行为情节轻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
拒不撤离耗费公共救援资源
承担行政与民事双重责任
2023年8月,某地全域启动泄洪防汛应急响应,防汛工作人员对河道沿岸低洼住户逐户上门劝离。村民程某认为自家房屋地势偏高,闭门拒绝配合转移,执意留守大堤周边观望。河道水位快速暴涨,周边区域全部被洪水围困,程某无法自行脱困,当地应急、消防部门紧急调配多台救援车辆、组织人员涉水开展专项救援,大量消耗公共应急救援物资、人力。最终,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对程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检察官说法
程某刻意拒绝转移、违背避险法定要求,其抗拒避险的真实意思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需全额承担本次救援产生的车辆燃油、人员、设备损耗全部成本。同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百条,拒不配合转移处置造成公共资源损耗,行为人应当承担对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2
暴力阻挠防汛转移工作
涉嫌妨害公务追究刑责
2020年7月,某地区发布泄洪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防汛民警进村入户劝导村民潘某撤离。潘某因担心家中货物受损拒不配合,拖延转移时间,在民警持续劝导过程中,情绪失控拉扯、撕咬执勤民警,损毁现场防汛劝导登记设备,直接导致整片村组转移工作停滞,周边数十名群众错失最佳撤离窗口期。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潘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防汛抢险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期间,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防汛转移、抢险救援公务,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民警开展转移劝导属于法定应急履职行为,潘某撕咬、拉扯民警的暴力行为,严重妨害防汛应急处置秩序,造成群众避险窗口期延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险情未消私自折返危险区域
诱发二次灾害扩大风险
2017年7月,湖南某地遭遇强降雨引发山体滑坡,当地政府提前组织滑坡片区村民全部转移安置,工作人员反复告知群众险情未解除,严禁返屋取物。村民周某惦记家中存款、金银首饰,趁夜间值守空档,带着孙子私自返回危房,恰逢二次泥石流突袭将房屋掩埋。周边村民闻讯自发上前施救,泥石流再次爆发,造成8名施救群众当场遇难、19人受伤。最终,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周某予以行政拘留;因本人擅自折返引发次生灾害,自身全部财产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同时需对遇难、受伤群众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九条,公民负有服从政府应急避险指挥的法定义务,周某无视禁令私自折返,同时引发了应急救援队伍二次进山搜救、群众自发施救等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周某作为险情引发人,需赔付救援产生全部开支;同时周某明知滑坡风险仍主动进入危险区域,属于自甘风险,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则,房屋内财物损失全部自行承担;周某违规折返诱发二次泥石流致他人伤亡,存在明显过错,需对死伤群众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4
企业负责人漠视防汛指令
拒不组织人员撤离引发重大伤亡
2023年8月21日,四川某县遭遇短时极端强降雨,当地气象、防汛部门先后向高速项目项目部推送15次山洪、地质灾害预警,明确要求施工人员全部转移至安全区域。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心存侥幸,未组织河道驻地施工人员撤离,凌晨山洪裹挟泥沙冲毁工人临时驻地,造成6名施工人员死亡、46人失联、21人受伤。事后查明项目部存在汛期违规河道住人、值班人员脱岗、预警信息不传达等多重问题。最终,检察机关介入案件办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项目主管、现场管理人员提起公诉;同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交通、应急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压实在建工地防汛主体责任,完成全国同类工地汛期人员转移机制专项整改。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产作业单位管理人员违反防汛安全管理规定,拒不落实人员转移避险指令,造成重大伤亡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拒不落实防汛撤离指令,应急部门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灾情处置,产生大量设备、人力成本,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企业需承担全部救援费用;同时依据《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拒不执行防汛调度指令,同步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5
台风预警拒不避险
辱骂工作人员,予以治安拘留
2020年8月,台风“黑格比”登陆浙江,某区防汛应急响应提升至Ⅰ级。工作人员对危旧片区、临时搭建经营点位开展全员转移劝导,餐饮经营户伍某拒不配合拆除户外大棚、拒绝前往安置点,持续当众辱骂一线防汛工作人员,严重扰乱现场转移秩序。最终,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伍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紧急防汛期政府发布的人员转移、隐患拆除指令具备法定强制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辱骂、阻碍工作人员履职,可予以治安拘留;工作人员上门劝导、开展避险保障属于法定应急管理行为,伍某拒不配合导致公共资源无谓消耗,相关损失可依法向其追偿。
生命至上,防汛有法
配合政府转移不是约束
是守护自身与邻里的生命安全
服从应急调度不是负担
是每一位公民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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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怀柔公众号】
来源:怀柔检察
编辑:张祎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