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骑友张某将价值12万余元的碳纤维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商铺门口,被隔壁美甲店玻璃门撞倒受损。张某诉至法院,索赔维修费及折旧费4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距正规非机动车停放点不足20米,张某违规占道停放妨碍他人经营,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12万元自行车损坏引纠纷

张某是资深户外骑行发烧友,购买了一辆售价12万余元的自行车。某日,张某户外骑行结束后直接骑车前往理发店,到达后考虑到车子没有脚撑,价格又十分昂贵,为了方便看护,他将自行车靠在理发店和隔壁美甲店之间的玻璃墙边。不料赵某从隔壁的美甲店推门外出时,玻璃门碰到张某的自行车后轮,自行车倒地,导致车子的左侧把手、左侧脚踏、后轮与车架连接处受损。


张某表示车子碳纤维结构受损后无法修复,主张赵某应当赔偿自行车受损金额3万余元及折旧费1万元。赵某认为天黑看不清外面情况,自己没有预料到门口有自行车,开门幅度也在正常幅度内,不应承担责任。

现场勘验发现,该自行车长度大于两门之间的墙体长度;且两店门前道路狭窄,车辆停放亦影响行人通行,而在距离理发店商铺不足20米的人行道旁有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

法院:商家已尽到注意义务,无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调取出警视频,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赵某自美甲店开门外出,玻璃门与张某自行车后轮接触,致使自行车倒地受损。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对于损失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首先,法律法规并未对“开门”行为进行强制性要求。在公共场合开关门是一项生活化的日常行为,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均并未对自然人出入公共场所时开门的幅度、力度、速度等行为作出强制性要求。其次,赵某开门的动作并未超过安全限度。结合公安机关出警视频、现场勘验结果及现场环境布局等可以确认,赵某开门角度、力度均处于正常范畴,并未超出大众日常行为的合理限度,张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已充分影响美甲店门的正常开关,导致赵某正常开门撞倒其车辆。最后,赵某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事发时现场自然光线昏暗,可视范围有限,赵某从明亮的玻璃门内向外观察,具有客观局限性,难以发现门外停放的自行车。

综上,赵某的行为存在合理性,且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无过错,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发现张某违规停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法院认为赵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违法停车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将非机动车停放在规定地点、进行妥善管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张某作为非机动车的使用人,在不足20米的距离处即有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情况下,未将非机动车停放在规定地点,张某主张的车辆较贵、无脚撑、附近楼宇外立面正在施工等,并不能成为其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事由。同时,根据勘验及警方出警视频,张某自行车后车轮明显超过美甲店与理发店之间边界线位置,该位置必然会影响美甲店正常开门及人员进出。综上,张某违法停放非机动车,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户外骑行持续升温,广大骑行爱好者在享受骑行乐趣的同时,更需注意兼顾公共秩序维护和自身财产安全,合理规范停放车辆,厘清各方权责,才能避免车辆受损、索赔无据的窘境。


法官提示,车辆停放均应遵守城市管理及道路交通相关规定。骑行车辆不同于普通代步车辆,自身价值较高,存在易受损、维修成本高的特殊属性,骑行爱好者更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自觉规范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位,不占道、不堵路。一些骑友自认为近身看护就能避免风险,却忽视了公众区域人流、车流繁杂,极易引发剐蹭、磕碰事故,将车辆停放于商铺出入口、人行通道、门扇开启范围等通行及使用区域,既扰乱公共秩序,也将自身财物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

因自身违规停放行为导致财产受损的,部分损害后果由车辆停放人自行承担。违规停车是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车辆所有者不能以车辆价值较高为由,转嫁自身过错所产生的损失。即便对方存在过错,在核定责任比例时,也必须考量车辆所有人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若违规停车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车辆所有人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临街经营者应对经营区域出入口履行常规安全注意义务。经营者发现门前长期存在违规停车行为的,可依规劝导或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提前防范矛盾纠纷。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郭子群 王者兴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