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金霞)齐林(化名)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遭吴海(化名)驾驶小轿车多次压实线侵入非机动车道,二车虽未接触,但齐林为避让吴海车辆,采取紧急制动等措施,造成脚踝扭伤。齐林遂将吴海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474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吴海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齐林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999元。

齐林诉称,自己在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行,吴海驾驶小轿车侵入非机动车道,齐林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并按喇叭示警后,吴海未下车查看,反而多次在行进的路线上反复跨实线侵入非机动车道,导致齐林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脚踝扭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海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复核予以维持。齐林因此支出医疗费,并产生误工、交通等损失。因吴海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齐林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74元。

吴海、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实认可,但不认可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双方未接触,因此齐林的受伤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齐林受伤并非吴海导致,对齐林的损失不同意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齐林提交的视频证据,吴海存在未按照交通指示标线行驶,强行由机动车道并入非机动车道的行为,迫使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的齐林紧急制动,双方虽未发生接触,但吴海的过错行为对齐林产生影响,是造成齐林受伤的原因。吴海对齐林的合理损失应承担10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齐林提交的证据核算其合理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金额共计2999元,上述损失由吴海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