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类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配送骑手于某遭遇典型的“去劳动关系化”操作,名义上是公司“项目转包”,身份上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工资走第三方平台代发。最终法院以实质性审查为标准穿透协议外观,认定骑手和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021年7月开始,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配送骑手,为A公司承接某商超的商品进行配送。2023年12月31日,因A公司不再承接该配送站工作,改为B公司承接。站点负责人与于某沟通后,将于某与A公司解绑,与B公司进行绑定。于某在该站点继续从事骑手工作。于某与A公司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诉至法院。

于某认为,在与A公司绑定期间曾发生交通事故,A公司为他出具过误工及收入证明,载明“于某系我单位员工,从事配送员工作,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同时,于某向法院提交了与配送站站长杜某、工作人员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杜某曾向于某发送工资条、薪资方案;李某多次与于某沟通排班、薪资发放情况。A公司则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双方签有《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于某作为个体工商户以承揽方式承包公司配送业务,工资由第三方公司通过平台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性审查标准。首先,于某与A公司均符合法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次,A公司认可于某在该站从事配送业务,于某作为骑手从事的配送业务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再次,于某按照A公司要求注册派单平台。虽然于某的工资是以送单量作为计算依据,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可以控制骑手接单量,还可单独派单。综上,双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要求劳动者签订承揽或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项下的法定义务。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会被穿透审查。即便披上了承揽协议的外衣,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即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回归用工本质,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岗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