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在一起案例中,张某应聘某科技公司运营岗位,双方在实习期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张某以实习期满未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获法院支持。
张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载明“甲乙双方均同意选择按以下第A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A、本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生效,其中实习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而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甲乙双方均同意选择按以下第A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A、本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生效,其中实习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B、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两份合同书中“A”条款处均为张某手写填写,科技公司所持合同中“B”条款处为科技公司负责人手写填写。张某主张科技公司并没有告知其添加“B”条款期限,双方只约定了“A”条款中的实习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应当清晰、完整,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实习期满不代表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如需继续用工,应当依法重新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首先,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显示双方均同意选择按以下第A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内容,即未包含某科技公司填写的“B”条款,故科技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内容不一致部分,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限系科技公司手写填写,张某否认双方对此存在约定,科技公司虽主张系双方当面书写,但未对此举证证明,故法院对科技公司填写的期限部分真实性不予采信。张某现以科技公司在双方所签实习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聘用其工作,但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实习期(试用期)届满后,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以“继续工作就行”“合同自动延续”等口头说法维持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整体期限。只有实习期、没有合同期的约定,在法律上视为期限约定不完整,实习期满后企业必须续签合同,否则将面临二倍工资处罚。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