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流动人口
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一)申报时限与材料。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荣成市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1项),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二)相关主体责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1.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自其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2. 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及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应在规定时限内(获知居住、介绍成功、入驻等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三)法律责任。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违反规定不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终止居住情况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房产中介、职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未报告入驻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方式
(一)现场办理: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网上办理:流动人口可通过微信登录“威海微警务”公众号“居住证业务”或“爱山东”APP搜索“居住证服务”在线自助申报登记。

请广大流动人口及相关单位、个人知晓本通告后,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对违反规定拒不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荣成市公安局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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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审:于军鹏
审核:张文杰
责编:李彤晖
编辑:于晓芹
来源:荣成警方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