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信息显示,截至7月10日,全国28个省份278个统筹地区因地制宜、分层分类推动实施,对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定点、支付等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个人“无自付”。
从降低分娩医疗费用负担,到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生育保障服务,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的措施正在进一步细化。
28省份278个统筹地区推动实施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
我国“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基本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这也是2025年底召开的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目标。
截至7月10日,全国28个省份278个统筹地区已经因地制宜、分层分类推动实施相关政策。各地根据基金运行、医疗服务价格、分娩费用水平以及参保人员实际需求,推进政策落地,减轻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时的个人负担。
这项政策首先针对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当地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保障场景是住院分娩。纳入“无自付”范围的,不是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而是符合医保目录、定点、支付等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政策由基金支付,个人不再承担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但目录外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以及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等费用,原则上不属于个人“无自付”范围,具体仍以参保地政策和医疗机构结算规则为准。
国家医保局在2026年上半年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江苏、福建、宁夏等9个省份还进一步将个人“无自付”拓展到居民医保,让更多城乡居民共享生育保障政策红利。
从按照定额、比例或限额报销,到推动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个人“无自付”,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降低参保人员的实际支付费用。对参保人员而言,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个人负担下降,能够使生育保险待遇更加直接地体现为家庭支出减少。
“无自付”限定政策范围,目录外和特需费用仍需个人承担
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并不等同于生孩子完全免费,也不意味着所有产妇在所有医疗机构分娩都不需要支付费用。
从就医环节看,参保人员若要享受相关待遇,需要符合参保状态、待遇享受条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医保支付范围等要求。符合医保目录、定点、支付等管理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才能按照相关政策纳入保障。
目录外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以及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原则上不属于个人“无自付”范围。患者自主选择的目录外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以及超出基本医疗服务标准的病房等,一般也需要个人承担。
各地在待遇享受条件、缴费要求、异地就医备案和费用结算等方面可能存在具体规定。参保人员在异地分娩的,能否直接结算、是否需要提前备案、待遇标准如何确定,需要按照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具体政策办理,不能简单按照户籍地或就医地的政策判断。
国家医保局介绍,各地主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政策实施,并不要求所有统筹地区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标准落地。由于各地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和分娩费用水平存在差异,政策实施需要兼顾提高待遇和基金可持续运行。
这也意味着,“无自付”政策既要让参保人员少承担费用,也要把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医疗服务行为纳入制度管理。国家医保局表示,将在基金可承受范围内合理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推动待遇政策与基金运行能力相匹配。
对参保人员而言,办理住院分娩时,应主动了解参保地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异地就医备案和费用结算的要求。出院结算时,个人仍应核对费用清单,区分政策范围内费用与目录外、特需或超标准费用。
生育保障政策向更多生育服务环节延伸
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是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的一项重要调整,但不是生育保险保障的全部内容。近年来,生育保障政策正从单一待遇保障向覆盖更多生育服务环节延伸。
在产前检查方面,国家医保局表示,将指导各地稳步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由于产前检查费用涉及项目、次数和支付标准等方面,各地具体保障范围和结算方式并不完全相同,相关待遇仍需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在分娩服务方面,全国30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将分娩镇痛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分娩镇痛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有助于减轻产妇在分娩服务方面的医疗费用负担。
在生育津贴方面,国家医保局介绍,目前已全面实现生育津贴直发个人,有效解决以往津贴截留、延迟发放等问题,让生育红利直达快享。2025年,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0亿人,享受生育津贴480.64万人次,参保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接近3万元。
在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方面,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156个统筹地区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姜雪认为,将上述群体纳入生育保险,是完善生育支持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让更多就业形态多样、劳动关系灵活的人员获得生育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保障。
在辅助生殖保障方面,2025年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当年惠及160多万参保群众。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纳入医保的具体项目、支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待遇条件仍存在差异,辅助生殖费用并非所有项目、所有费用都由医保支付。
此外,各地积极推行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推进持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缩短新生儿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时间,使新生儿能够更快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是“投资于人”的重要举措
从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到产前检查、分娩镇痛、辅助生殖、生育津贴和新生儿参保,医保部门正在推动构建覆盖更多环节的生育保障体系。
其中,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主要降低生育过程中的直接医疗支出;生育津贴直发个人,主要保障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主要减轻部分不孕不育家庭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负担;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则推动医疗保障服务向出生后的婴幼儿阶段延伸。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围绕扩大制度覆盖面、强化保障水平、优化管理服务,推动构建全链条、全流程、全周期的生育保障体系。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的生育保险覆盖,着眼于让更多人员能够享受相关保障;提高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保障水平,着眼于降低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生育津贴直发个人、推进新生儿持出生医学证明参保,则着眼于让相关待遇和服务更加便捷地落地。
从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整体安排看,医疗保障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文件,提出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室助理研究员韩瑞栋认为,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是回应民生关切、加强“投资于人”的重要举措。医保政策能够重点降低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负担,但生育养育还涉及托育、教育、住房、就业和女性职业发展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同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这意味着,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并不是单纯将某一项费用纳入报销,而是通过扩大参保覆盖、降低医疗支出、保障生育期间相关待遇、改善生育医疗服务和优化经办流程,减少家庭在生育过程中的制度性负担。只有将医疗保障、休假待遇、育儿补贴、托育服务和就业支持等措施更好地衔接起来,生育支持政策才能覆盖从生育到养育的更多实际需求。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