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钟新宇)王春(化名)系王冬(化名)之兄。王春出售房屋后,向王冬转账205万元。后王春要求王冬返还该款项未果,诉至法院。王冬则主张该款项系赠与。经查,王春出售的房屋为二人母亲去世后遗留的遗产,王春给王东转账后,在微信中有“一共二百,归你了”等表述。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春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春诉称,王春系王冬的哥哥,王春出售自己名下的房屋后,王冬向王春借钱,于是王春分四笔向王冬转账共计出借205万元。后王春通知王冬归还205万元,王冬称已用现金还款,但实际并未还款,故王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冬偿还王春本金20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王冬辩称,王春、王冬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王春从未向王冬主张过返还本案款项;本案款项系王春向王冬的赠与,案涉房屋系二人父母的遗产,经公证后过户至王春名下,之后王春委托王冬卖房,当时王春与王冬关系不错,所以赠与王冬部分卖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春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王冬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春继承其母的房产后将房屋卖出,并将卖房款205万元转账给王冬。王春在转账当日与王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一共二百,归你了”。后续,王春再次向王冬表示“我给了你二百万”。因此,结合银行转账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王冬主张该款项系王春继承财产后基于兄弟情谊而进行的赠与具有合理性,亦符合公序良俗。故王春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春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兄弟之间在对方遇到困难时提供资金相互帮助、互相扶持被视为传统美德,亦是家庭和睦、手足情深的体现。但同时也有谚语云“亲兄弟,明算账”,当涉及大额转账时,若双方未对款项性质作出明确约定,一旦亲情生隙,原本的互帮互助便会演变成赠与还是借贷的法律争议。
本案中,王春在向王冬支付案涉款项后,多次在微信中表示“归你了”“给你了”,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前述语义并无借贷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冬抗辩案涉款项系王春向王冬的赠与,结合本案中案涉款项来源于王春与王冬母亲的遗产,且在遗产继承时,王冬自愿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王冬抗辩案涉款项系王春对其的赠与符合双方关于遗产继承的平衡,亦符合公序良俗。王春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因此王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