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农产品直播销售员王某5、6两月工资被公司扣减至1158元,公司以其缺勤、直播违规、简历造假等为由抗辩。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考勤表无签字确认、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绩效扣减规则不透明,且将平台经营成本转嫁抵扣工资于法无据,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4905.85元及业绩提点101.46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3月,王某入职某农业科技公司,负责农产品直播销售,约定月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6000元、津贴1000元及销售提成。同年5月,农业科技公司设定月销售目标10500元,王某实际完成约6000元。6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基本工资变为4000元,与考勤挂钩;绩效工资2000元,与工作业绩和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王某工作至6月30日,公司向其支付5、6月工资共计1158元。王某遂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农业科技公司支付王某5、6两月的工资差额4905.85元,并支付业绩提点101.46元。农业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王某简历造假及违反竞业限制,且王某5、6两月存在缺勤、迟到早退及直播违规,因此扣款、不付绩效;并提交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员工手册和直播计划。

另查,公司考勤表系单方制作,无王某签字;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公司以直播违规为由扣款,仅提交自行制定的计划;还将4000元“上品费”(短视频平台经营成本)作为王某个人借款抵扣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科技公司考勤管理不规范,考勤表无王某签字确认,也无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王某,缺勤扣款缺乏依据;农业科技公司以直播违规为由扣减绩效,仅提供自制的直播计划不足以证明扣款行为的合法性,且调岗后计算规则不透明,绩效扣减缺乏依据;上品费系公司经营成本,无证据证明王某承诺返还,抵扣工资于法无据。农业科技公司主张王某简历造假及违反竞业限制,证据不足。法院根据王某实际出勤情况及销售额,判决农业科技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差额4905.85元及业绩提点101.46元。

法官表示,本案对农产品直播销售等新业态用工具有警示意义。首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否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其次,绩效工资应按约定和透明规则发放,企业不得随意设置扣款名目或转嫁经营成本。即便劳动者存在工作违规情形,扣款也必须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撑。再者,竞业限制索赔须证据充分。竞业限制需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