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9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医疗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其中一起涉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典型案例引发关注:丈夫去世后,妻子要求移植剩余冷冻胚胎遭医院拒绝,诉至法院后获支持。法官表示,本案回应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权益冲突,确立了“法律底线、伦理正当、家庭合意、诚信履约并重”的裁判思路,在规范医疗行为的同时依法保障了公民生育权。

张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后因不孕及自然流产史,到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形成3枚胚胎并冷冻保存。张某、李某与某医院签署《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约定冷冻胚胎保存期限及相关处置规则。后李某因病死亡。

某医院已为张某移植1枚胚胎,张某生育一女。后张某要求移植剩余2枚冷冻胚胎,某医院以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涉及遗产继承利益、伦理审查未通过、合同约定夫妻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等为由拒绝。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继续提供胚胎移植医疗服务。李某母亲向法院明确表示支持张某继续移植。同时,李某遗产已通过公证及和解处理,无继承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要求某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为其移植胚胎,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亦具备可履行的内容,某医院不存在继续为张某实施冷冻胚胎移植的现实障碍,故判决某医院为张某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相关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张某负担。

法官表示,本案系涉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肯定了丧偶女性作为冷冻胚胎移植服务合同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突破了传统“夫妻共有人”的身份限制。法院基于民法典对人格权延伸保护的立法精神,认定丧偶女性继续完成辅助生殖不违反公序良俗,且生前夫妻双方已形成明确的生育合意,不因一方死亡而消灭。

本案裁判回应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权益冲突,为单身丧偶女性主张胚胎移植权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路径,平衡了医疗伦理与生育权保护。司法在处理丧偶女性主张的冷冻胚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时,亦应坚持法律底线、伦理正当、家庭合意、诚信履约并重,在规范医疗行为的同时,依法保障公民生育权。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