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新闻通报会,全面梳理2021年以来审结的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总结此类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及概况,并发布法官建议及典型案例。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旅客在机上卫生间内摔伤,某航司以全程无颠簸、旅客摔伤后未告知、登机前可能摔伤为由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运输人身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航司未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北京至成都航班。航班起飞后20分钟左右,陈先生使用机上卫生间,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不止、意识不清等症状,无法行走。飞机落地后,机场急救人员上机处置,并由救护车送医,经诊断为头皮血肿、右手掌挫伤,住院治疗期间诊断为脑震荡。陈先生主张自己系在机上卫生间内摔伤,诉至法院,请求某航空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某航空公司辩称,航班全程未发生颠簸,陈先生从未向乘务组告知他在卫生间摔倒,且曾在落地后表示登机前在候机楼摔过一跤,他的不适与航空运输无关。法院依申请调取了陈先生登机时段的机场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他登机、行走时神情自然,未见异常。

顺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陈先生于航班起飞后20分钟左右使用卫生间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符合摔伤致脑震荡的基本症状;结合登机监控视频显示他登机前状态并无异常、出现不适症状的时间节点等,陈先生在航空器内卫生间摔伤具有高度盖然性,因确诊脑震荡对摔伤过程记忆不清,不能据此认定他曾确认在航站楼摔伤或存在虚假陈述。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论航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担责。某航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陈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航空公司赔偿陈先生医疗费80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

顺义法院表示,本案是机上人身损害引发的航空运输责任纠纷,明确了航空承运人的严格责任适用规则,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意义。民用航空运输对旅客人身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仅在损害系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时,方可免责。本案结合时间节点、伤情特征及登机监控等证据,高度盖然性认定机上摔伤事实,明确航空公司无有效免责证据时不得免除赔偿责任。同时,本案督促航空公司强化客舱安全巡查与风险提示,及时处置旅客突发身体状况,也指引旅客遭遇机上人身损害时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