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老年人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外孙用八旬外公实名手机号注册账号诽谤他人,被诉共同侵权。法院依过错原则区分实名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判外孙担责,外公无过错不赔。

江某某使用其外祖父莫某某(时年80周岁)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在某平台注册账号,公开侮辱诽谤原告杨某(演艺人士)的言论,还使用了杨某的肖像照片。杨某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另查,江某某曾手写道歉信给杨某,承认侵权言论系其发布。

法院认为,被告江某某公开发布文章使用侮辱性词汇,包含失实内容,严重贬低了杨某人格,使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莫某某,虽然发布涉案言论的网络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人为莫某某,但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陈述、莫某某的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不足以认定莫某某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判决江某某在涉案账号中公开道歉、赔偿杨某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本案中,法院结合年龄、身体状况、主观过错及案件证据综合判定,认定莫某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遵循过错原则准确认定网络侵权责任,厘清网络账号实名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边界,避免老年人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承担法律责任,为防范老年人被“实名牵连”提供了裁判指引。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