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左琳)两年前,因室友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起火,在武汉城市学院就读大三的男生杜均浩,全身90%烧伤。杜均浩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于10月20日收到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件的民事部分二审将在11月5日开庭审理,案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新京报此前报道,2024年暑假,杜均浩与将满21周岁的同学小李留在学校附近打工,两人合租了一间房子。2024年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小李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他租住的房间内充电。次日凌晨6点,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爆炸,引发火情,造成杜均浩全身多处被烧伤。


受伤后,杜均浩被送医救治,其间还被下达过病危通知书。据刑事判决书,经鉴定,杜均浩的主要损伤为全身烧伤90%,三度烧伤,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


法院最终判决,小李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8日止。


事发时监控画面显示,杜均浩租住的房间门口突然冒出火苗,小李从房间内冲出来,拿起走廊的两瓶灭火器对着房间进行喷射。受访者供图


案发后,杜均浩一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今年6月,该起诉讼一审在武汉判决。


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包括小李、电动自行车的出租经营者潘某某、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房屋拆迁施工及承包方、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先锋居委会”)、负责拆除施工的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罡泰公司”)、房屋出租人、负责拆除工作的武汉鑫华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华文公司”)。


杜均浩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00万余元,法院核定,对杜均浩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万余元,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向原告赔偿51%,即151万余元;潘某某承担10%的责任;根据出租房屋的四人各自过错程度和收取租金的情况,判决四人共承担4%的责任;罡泰公司、鑫华文公司、先锋居委会共承担20%的责任。


此外,法院认定,原告杜均浩自身亦存在过错,需承担15%责任。


判决书提到,杜均浩邀请小李同住,并直接向小李收取租金,是小李的房屋出租方,负有对出租屋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前,小李数次在房内给锂电池充电,杜均浩知道这个情况,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种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仅口头提醒。


此外,杜均浩称,当晚“凌晨1点多才回出租屋,当时很困洗个澡就睡了,并未留意旁边是否有电池充电”。法院认为,杜均浩此前就知晓小李经常在室内进行锂电池充电,应当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去观察室内的环境,不应放任安全隐患在室内,且该电池放置于小李、杜均浩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属于可肉眼立刻观察到的位置,杜均浩的陈述即使属实,依然不能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过错责任。


10月20日,杜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案发至今,他们共收到各类善款约330万元,包括区政府给予的5万元、杜均浩所在学校的捐款以及当地学校、市民和网友捐助,目前,这笔费用几乎都用于杜均浩就医,至今只收到了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3万元,其中,小李只赔偿了1万元。“我们只要公平公正,保证孩子有治疗的费用。”杜先生说。


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