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协字〔2026〕59号
关于印发《青少年围棋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围棋培训机构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弘扬围棋文化、传授围棋技能、培养后备人才、扩大围棋人口的重要基石,是联系各级围棋协会、开展校园围棋推广的重要渠道,是促进中国围棋竞技水平、群众普及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围棋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围棋领域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关于印发《青少年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进一步提升青少年围棋培训服务质量,规范青少年围棋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参训青少年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中国围棋协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了《青少年围棋培训行为规范》,现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开展青少年围棋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围棋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青少年围棋培训行为规范
中国围棋协会
2026年10月27日
青少年围棋培训行为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部署,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青少年围棋培训治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围棋技能为目的,面向4-18岁青少年开展的课外围棋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围棋俱乐部、围棋培训机构、棋院、围棋少体校。
面向18岁以上成年人的围棋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规范要求。
第二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将立德树人作为首要目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防止外来文化和非法宗教活动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坚持服务青少年、普及围棋项目,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方向,避免唯扩张融资、唯经济利益的倾向。
第四条 组织青少年围棋培训活动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应遵循《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青少年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中国围棋协会章程》《中国围棋协会业余等级制及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全国围棋师资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共同促进围棋培训机构稳定发展的意见》等的理念和要求,考虑围棋项目特点和不同地域文化及人才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第五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六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在开展培训前,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根据性质在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建议到当地围棋协会备案。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七条 用于开展围棋培训的场地设施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围棋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培训场地开放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开展培训时,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
第九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完成教学计划后,根据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的法律法规要求,因地制宜将体育场馆、教室向本校学生等青少年围棋爱好者开放,可遴选合规的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为学生提供青少年围棋培训服务。
第十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遵守属地卫健部门要求,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消毒杀菌,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十一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身心发展规律、知识技能水平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预防身心伤害。
第十二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围棋教师,按照围棋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24人。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培训机构和人员补充围棋师资力量。
第十四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在学校、幼儿园围棋课堂教学中应优先选用中国围棋协会统一编写的“全国学校围棋”“全国幼儿园围棋”教学用书,同时鼓励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青少年围棋培训教学资料,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在校外围棋教学中,应参照中国围棋协会统编教学用书的学校围棋课程标准,结合本地围棋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置培训课程。所使用的教学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正面、积极的价值取向,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五条 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执教人员应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围棋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种资源创造围棋学习氛围,合理设计训练情景,引导学员体验围棋学习乐趣,调动学员的积极性、求知欲和好奇心;使用与学员思维、智力、语言和知识发展相适应的有声语言、肢体语言、文字、图像、视频及人工智能(AI)等新兴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组织实施教学训练活动;结合学员已有的围棋技能和经验,激发围棋学习兴趣与拼搏精神,引导学员自主学练,培养学员围棋学习方法、策略与习惯;关注、尊重学员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学员围棋训练的不同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安排;将围棋礼仪、文化、历史等知识贯穿在整个围棋教学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注并及时疏导学员的焦虑情绪,帮助学员克服围棋训练的畏难、排斥心理,更好地融入围棋学习活动;根据学员反应及时调整教学活动,使教学活动与学员整体水平和需求相适应,让所有学员都有进步体验;进行有效的课堂管理,及时解答学员在围棋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指导学员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在服务过程中和完成后,对学员学习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判断学习目标的实现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学习活动和服务安排。告知评估结果时,注意保护学员隐私。
第十七条 建议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积极组织机构内部交流赛、校园和校际围棋赛,积极参加各级围棋协会组织的赛事活动。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八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除必须持有中国围棋协会颁发的段级位等级证书外,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中国围棋协会颁发的围棋教师资格证书;2.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3.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教师资格证书;6.其他与青少年培训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书。同时鼓励执教人员考取中国围棋协会监制的各级裁判员证书。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有中国围棋协会颁发的段级位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在教学场所或官网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审查因素包括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等,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合适从事青少年围棋培训的不得录用。不得聘用处于行业禁业期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按照国家关于试用期转正、合同期满续聘的有关规定完成对从业人员的考核、试用及录用工作,并定期做好背景审查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围棋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执教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二十二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具备政治思想、专业能力、文化修养、心理和身体等五个方面素质。
政治思想素质是在思想认识、思想感情、意志品质和道德行为上的稳定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围棋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围棋学员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等。
专业能力素质是为完成围棋教学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主要表现在:基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棋理讲解能力,围棋教案材料的组织能力,对棋局的分析判断能力,对棋局变化的应变和解决能力,具备提高围棋水平和对实战棋局的分析讲解能力。鼓励培训主体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等形式培养执教人员的赛事策划和管理、裁判工作、新媒体与人工智能(AI)的基本应用、运用人工智能(AI)辅助实战对局分析等专业技能。
文化修养素质是围棋文化的修养和积累,是通过学习形成的围棋文化知识体系和结构。执教人员应积极学习和掌握各类围棋文化著作的基本要义和基本知识,如围棋的起源、发展,围棋的多元功能与综合价值等,用于解决围棋教学对象所遇到的困惑和渴求。
心理素质主要指表现在围棋教师个人身上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既包括传授围棋需要的注意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和观察力等认识因素,也包括培养学生学习和进步的兴趣、情绪、意志、性格等气质因素。
身体素质是指身体方面的基本情况具备完成教棋任务的条件,包括各项健康指标。
第二十三条 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建立健全围棋师资档案,实现对围棋师资档案的集中化、电子化、全程化管理,完善注册制度。省级围棋协会负责本地区围棋师资统一注册和管理。
第五章 收费、合同管理等运营要求
第二十四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机构应按校外培训相关政策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青少年围棋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合同或书面协议,须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保障提供的各项培训服务内容落实。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副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或购买有关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建立有效的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评价机制,定期收集来自内外部的评价信息,开展服务评价,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八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为培训对象提供沟通与反馈服务,按时答复、安排、处理学员诉求,与学员建立平等、尊重、信任、富有建设性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学员的围棋培训。
第二十九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烟草制品。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执教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培训场地内吸烟、饮酒。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三十条 连锁经营的围棋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预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公开收费标准。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结合行业实际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认真开展围棋培训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场地设施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或张贴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培训主体的业务范围涵盖包括围棋在内的不同项目,且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项目时,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场地须知、健康报备、课堂纪律、应急处置等安全教育内容。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建立极端天气培训熔断机制。
第三十三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90日。
第三十四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等药物材料。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建议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场所应保持公共用品、器材、场地等常态化清洁、消毒。增强防范流行性疾病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七条 鼓励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青少年围棋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区、市、兵团)级围棋协会和各行业围棋协会应当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青少年围棋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围棋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围棋协会。内容和更新以中国围棋协会指定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围棋培训机构服务规范的意见》(围协字〔2022〕59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