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程媛媛 实习生赵吉翔)深圳市罗湖区市民王长德为二胎女儿申请户口,被罗湖区公安分局告知须持有《计划生育证明》等申请材料。因无上述证明,王长德多年申请户口未果,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诉至罗湖区法院。据悉,罗湖区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此案。

  1997年,王长德将户籍从湖北迁到深圳市罗湖区,需申请户口的是其出生于2004年的二女儿。“第一胎也是女儿,二胎不在计划生育范围内,因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一直上不了户口。”他说。

  2014年12月3日,以女儿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王长德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告上法庭。

  诉状称,2014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原告的父亲王长德分别通过邮寄和到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现场申请为原告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被告均要求原告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社会抚养费缴纳凭据》等申请材料,并明确告知“父母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是原告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对原告登记户口的申请不予受理。

  王长德认为,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将户口与计生挂钩的政策是不合理的,《户口登记条例》、“[88]公治字106号: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实施性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办理户口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2014年12月29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向王长德下发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称,王睿(王长德女儿)诉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一案,经审查,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王长德的代理律师江盼表示,这是一起比较有“挑战性”的案件,对于“挑战”地方部门户口与计生挂钩,以及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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