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信息公开不及时,谁该担责?

  依据我国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海洋局)没有遵循上述法规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之(1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之(5)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强调主动公开,即强调政府在应对紧急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该及时主动地披露相关信息。

  该案件第一次漏油,初步判断发生于6月4日晚上7点之前。当天晚上7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负责采油作业的康菲公司的电话报告。但从那之后,距离漏油事故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国家海洋局一直在进行相关调查。在这些天里,单日最大的溢油覆盖面积曾达158平方公里。

  尽管如此,有关部门仍未能及时正式通知公众。遭受石油污染的一般公民本可以提前做好准备,使损失降到最低。依据我国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没有遵循上述法规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 “康菲”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周边渔民因石油污染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的损失、清理污染的费用。

  本案中的民事责任主要争议在于民事赔偿的范围问题。《侵权责任法》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等,但该法并没有具体界定损失的内涵以及赔偿的范围。

  与《侵权责任法》不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则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赔偿责任。该办法第28条规定:“赔偿责任包括:1.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损害,致使受害方为清除、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受害方经济收入的损失金额,被破坏的生产工具修复更新费用,受害方因防止污染损害所采取的相应的预防措施所支出的费用;3.为处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引起的污染损害事件所进行的调查费用。”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90条赋予相关国家机关有就环境损害以及自然资源损害等损失,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件情况,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周边渔民因石油污染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的损失、清理污染的费用。其中,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国家海洋局或农业部组织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在诉讼中由双方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作为损害赔偿的直接依据。

  5 “康菲”承担刑事责任吗?

  此次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已经大大超出了三十万元的标准,构成重大损失。

  美国政府在解决墨西哥湾BP公司的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石油泄漏一案中,曾以追究BP公司主管的刑事责任为威慑,迫使其更换公司总裁,并加大赔偿损害的力度。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刑事制裁手段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渤海油田漏油事件中,从学理上说不排除刑法的适用。

  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的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338条及其司法解释则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即构成重大损失。

  此次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已经大大超出了三十万元的标准,构成重大损失。不过,《刑法》第338条及其解释是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对《海洋环境法》第91条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所掌握的政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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