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污染受害者能起诉康菲吗?

  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面临着举证的困难,事故责任人已明确否认其鱼类的死亡与此次漏油事件有关。

  在渤海油田漏油事件中,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康菲公司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污染受害者可以。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是一般民事诉讼。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直接遭受石油污染带来的损害的普通民事主体,如被石油污染了养鱼水域的渔民以及出口蓬莱水产品的出口商等,均有权利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由于石油污染而遭受损失和面临损害的普通民事主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适格的原告,有资格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而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面临着举证的困难,事故责任人已明确否认其鱼类的死亡与此次漏油事件有关。这些污染受害者需要律师事务所、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和帮助。

  7 政府部门能起诉康菲吗?

  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均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国家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些法条都赋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国家,对石油污染所带来的严重环境损害提起诉讼的权利。

  石油泄漏对海洋水体造成的污染以及损害是严重的,而清理石油所使用的化学试剂,同样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损害。此次渤海油田漏油事故已经严重恶化周边水质,并且有不断扩散之势。对后果如此严重的污染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赋予的权利,积极采取行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具体到本案,相关部门应理解为国家海洋局(从海洋生态损害的角度)、农业部(从渔业资源损害的角度),两者均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国家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其实,由国家环保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先例可循。早在2002年11月,在马耳他油轮“塔斯曼海”原油泄漏事件中,天津市海洋局就代表国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塘沽等地渔民协会代表渔民提出索赔,使该案得到较好的解决,国家海洋权益和渔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8 环境NGO能起诉康菲吗?

  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不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何追究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责任人?

  假如这种情况真的发生,则可以由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是由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直接起诉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责任人,二是由环保非政府组织起诉具有法定职责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机关,要求该环保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环境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告的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扩大囊括了较多的有能力和实力与公益损害人相对抗的组织,更有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中,最适宜的应该就是环保非政府组织了。

  现在,已有不少环保非政府组织打算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状告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作业者,抑或考虑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状告海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代表国家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者索赔,但法院是否受理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为,在第一种情形下,如果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环保非政府组织就不具备本案中的原告资格。

  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环保非政府组织也不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相对人,同样存在不适格的问题。

  不过,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例如,在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批准的主要职能,为维护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中,清镇市法院也受理了该案,并从而成功地使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了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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