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而复始

  据报道,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但多地标准数年未涨。即便如此,许多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强的农民工仍领不到高温津贴,或是常遭打折扣。有的老板不按规定按月份发放,有的单位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冲抵”,蒙混过关。

  “夏日炎炎似火烧,野田禾稻半枯焦。农夫心内如汤煮,公子王孙把扇摇。”看过《水浒传》的人,对这句话一定不会陌生,它一方面生动地形容了炎夏之热,另一方面也深刻地反映出封建社会农夫和权贵之间的不平等。好在时代进步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做到了一视同仁。

  对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的权益保护,虽然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法律,但是在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中有明文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文件,是2012年“三部一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享有如下几项权利:高温津贴权、中暑属于工伤、可停工或缩短工时并且不扣工资、体检权、防暑降温饮料、药品权等。

  由上可见,我国对高温环境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不过,仍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一是没有建立高温休假制度。许多发达国家的国民都有在夏天休假的习惯。例如,在法国,许多人一到7、8月份就开始休假,甚至可连休一两个月;在加拿大,每年6至9月也是黄金度假季节。反观我国,虽然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一来天数不多,二来真正舍得休假的人不多,三来许多人享受不到带薪年休假。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必要建立高温休假制度。

  二是高温津贴、停减工时等权利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远未普及于全体劳动者。根据上述《办法》,只有35℃以上的室外露天作业,以及33℃以上的室内作业,才能享受高温津贴,而停减工时的规定也只适用于35℃以上的室外露天作业,这根本未考虑劳动者在炎热的夏季上下班途中的辛苦。又如,只有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而中暑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在上下班途中中暑的,仍无法认定为工伤,这也不合理。

  三是保护手段单一、保护标准过低。根据补偿性工资理论,在劳动者的特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工作的环境或条件发生令人讨厌的变化,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给予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除了高温津贴以外,还应包括高温预防、高温管理、高温休假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实行轮休、轮岗、放高温假、弹性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等制度。

  □周铭川(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