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3月27日,北京高院召开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反家暴法实施两年来,北京法院共发出14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北京市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维护保护令的权威和严肃性。

  北京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在发布会上透露,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

  据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介绍,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来看,涉家暴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集中在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多数仅有口头陈述,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导致未能认定存在家暴情形,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了解到,家事案件中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比例并不高,一方面是多数为家庭成员间的争吵和推搡,的确不构成家暴行为;另一方面,虽然客观上可能存在家暴,但由于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和家庭范围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缺乏证据证明。

  为解决这一难题,在北京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官会尽可能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

  此外,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具体个案中,法官还会运用生活经验推定是否存在家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