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6日),新京报记者从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获悉,一度备受关注的“撞死偷狗者”一案,肇事者一审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1月15日下午,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联友组附近,40岁的徐州籍男子范某,遇见盗窃其家狗的42岁淮安男子罗某某。罗某某发现范某某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范某某于是驾驶面包车进行追赶。双方行至吴桥加油站北侧约600米处,范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与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后因伤势过重,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5月4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检方查明,在发现偷狗者后,范某某采取了驾车撞击的方式进行拦截,而撞倒对方后,由于情况紧急,范某某采取的措施失当,加上一些其它因素,误将油门当刹车,没有及时停车,一直把偷狗者推了七八米远。
最终,偷狗者因急性失血死亡,随后赶到的警察在偷狗者驾驶的摩托车中发现了其偷狗所使用的工具。挂在摩托车上的包里还有五条被偷的狗,并找到了偷狗者使用的毒镖和弓弩。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偷狗者的行为存在过错,但范某某驾车措施失当,导致偷狗者死亡确是事实。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之后,法院酌情判定,范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