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外商投资法将于明天(2020年1月1日)实施,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近日发布,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和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对《实施条例》进行解读。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上述负责人表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是外商投资法的主旨之一。对外商投资法“投资促进”一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对其进行了细化。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实施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为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实施条例》规定,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并且,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政府采购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为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在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方面,《实施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并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卢茜